2022年1月14日,原告任某被被告李某駕駛的北京現代京H1××某某小型轎車緻傷,原告受傷後被送往中醫院治療。被告李某的車輛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200萬元的商業三者險、每座1萬元的座位險及保額10萬元的中安意外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内。事故發生後,被告中安财保公司已支付原告10000.00元。
原告任某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依法判令被告中安财保公司在保險責任限額内賠償原告損失暫計101207.60元,不足部分,由被告李某進行賠償。
一審法院認為,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當事人雙方應按照各自的過錯程度,依照法律規定和保險合同的約定承擔相應的責任。被告李某作為車輛駕駛者,因疏忽大意未看到還未完全上車的原告便起步制動車輛,導緻原告受傷,存在重大過失。因被告李某存在重大過失,雖原告在本次事故中無償搭乘被告李某所駕駛的車輛,但也不能減輕被告李某的賠償責任,故被告李某應賠償原告因此次事故給原告所造成的全部損失。本案中原告尚未完全上車坐好的情況下,被告李某即起步制動車輛,原告被車輛拖行緻傷。
原告是正在上車的過程中,雙腳未完全離開地面坐上車,是從車外人員即“第三者”轉化為“車上人員”的過程,轉化行為尚未完成仍處于轉化前在地面上的狀态造成受傷,故應認定原告為車外人員即“第三者”,适用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賠償。因被告李某所駕駛的車輛在被告中安财保公司投保交強險及保額200萬元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且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内,故二審依法核定的原告損失,應由被告中安财保公司在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範圍内予以賠償。對于被告中安财保公司提出的鑒定費應由原告自行承擔的主張,因不符合保險法的相關規定,其主張二審不予采納。
一審判決:被告中安财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在機動車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限額内賠償原告任某各項損失90151.57元。
一審判決後,被告中安财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認為,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當事人雙方應按照各自的過錯程度,依照法律規定和保險合同的約定承擔相應的責任。李某作為車輛駕駛者,因疏忽大意未看到還未完全上車的任某便起步制動車輛,導緻任某受傷,存在重大過失。因李某存在重大過失,雖任某在本次事故中無償搭乘李某所駕駛的車輛,但也不能減輕李某的賠償責任,故李某應賠償任某因此次事故給任某所造成的全部損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條: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财産損失的事件。本案中任某尚未完全上車坐好的情況下,李某即起步制動車輛,任某被車輛拖行緻傷。任某是正在上車的過程中,雙腳未完全離開地面坐上車,是從車外人員即“第三者”轉化為“車上人員”的過程,轉化行為尚未完成仍處于轉化前在地面上的狀态造成受傷,故應認定任某為車外人員即“第三者”,适用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賠償。故中安财保公司關于本次事故不屬于交通事故及任某屬于三者認定錯誤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二審不予支持。
因李某所駕駛的車輛在中安财保投保交強險及保額200萬元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且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内,故二審依法核定的任某損失,應由中安财保公司在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範圍内予以賠償。
關于任某經濟損失的認定。1、關于護理費認定。根據任某的陳述及其所舉證據,一審法院酌定任某護理期為110天,包括任某住院期間護理費為9900.00元(220元/天×45天),扣除住院期間後的65天的護理費按照居民服務業計算為8035.30元(123.62元/天×65天)。一審法院對任某護理費标準及護理天數認定并無不當。故中安财保公司該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二審不予支持。2、關于後續治療費。考慮任某已申請進行了鑒定,同時為節約訴訟成本等,一審法院綜合考慮酌情認定後續治病費為9000.00元,并一次性解決為宜。故中安财保公司該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二審不予支持。3、精神損害撫慰金。《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根據本案實際情況,機動車使用人李某存在重大過失,給任某無論是身體還是精神上造成了較大的痛苦,一審法院确定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0元适宜。故中安财保公司該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二審不予支持。4、對鑒定費、訴訟費分擔。鑒定費是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查明和确定保險數額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标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費用,應由保險人承擔,該損失屬于交強險和三者險的賠償範圍,依據保險法第64條規定中安财保公司應當進行賠償。另訴訟費應由敗訴方承擔符合法律規定。綜上,一審法院關于鑒定費、訴訟費認定并無不當,應予維持。故中安财保公司該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二審不予支持。
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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