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及例外規定
情形一 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
具體條件為: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情形二 患職業病或工傷的
具體條件為:
1、1-4級, 完全喪失,保留關系到退休
2、5-6級,大部分喪失,員工提出才可解除
3、7-10級,部分喪失,員工提出才可解除
情形三 患病或負傷的(非職業病和工傷)
具體條件為:
1、在法定醫療期内,不可解除
2、醫療期屆滿的,按照規定可以解除
情形三 女職工在“三期”内
具體條件為:在孕期、産期、哺乳期的女職工
情形四 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距退休不足5年
具體條件為:
退休年齡是男60周歲,女工人50周歲,女幹部55周歲。
特殊職業的可提前退休:因病或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勞,男50,女45
情形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具體條件為:
1、服兵役期間
2、擔任專職工會主席、副主席、委員,或兼職主席、副主席
3、擔任平等協商代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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