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習期工資有什麼法律規定?現在大學畢業生逐漸增多,就業實習的問題也就越來越多在校學生充分結合自己的理論知識,參加社會實踐工作,以充分提高自身綜合素質和工作适應能力有助于學生将來找到一份适合自己的職業;或是提前熟悉即将就職單位的基本情況,給本人和聘用單位相互熟悉、了解的機會,所以實習工資一般比正式員工薪酬低也是可以理解的,那麼實習期怎麼算工資?多少才算合理呢?,今天小編就來說說關于實習期工資有什麼法律規定?下面更多詳細答案一起來看看吧!
實習期工資有什麼法律規定
現在大學畢業生逐漸增多,就業實習的問題也就越來越多。在校學生充分結合自己的理論知識,參加社會實踐工作,以充分提高自身綜合素質和工作适應能力。有助于學生将來找到一份适合自己的職業;或是提前熟悉即将就職單位的基本情況,給本人和聘用單位相互熟悉、了解的機會,所以實習工資一般比正式員工薪酬低也是可以理解的,那麼實習期怎麼算工資?多少才算合理呢?
實習期怎麼算工資目前,我國法律并沒有對實習生的工資具有比較明确的規定。因為實習生不是正規勞動關系,不能全部依據勞動法管理。
但是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如果實習生是在試用期的,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不得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且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标準。
公司應給員工支付相應報酬法律規定與用人單位通過雙向選擇建立起勞動關系,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進行調整。根據《勞動合同法》第7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應聘時已和用人單位商定工作崗位及月薪,且已經上班,雙方的勞動關系已經建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币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并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标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實習期完還有試用期合法嗎實習期是學生在校期間,到單位的具體崗位上參與實踐工作的過程,實習期并不視為就業,實習生也未和勞動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所以實習期完還有試用期,并沒有違反相關法律法規,既合法又合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隻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内。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