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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證言沒有經過質證是否有效
證人證言沒有經過質證是否有效
更新时间:2024-10-01 03:22:22

證人證言沒有經過質證是否有效(證人證言沒有其他證據佐證能否采信)1

在民事訴訟活動中,訴訟的各方當事人都要用證據來證明自己的訴訟觀點。《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規定:證據包括:當事人的陳述、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人證言、鑒定意見、勘驗筆錄共八種證據。“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在一些訴訟活動中,如果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缺少客觀證據的時候,往往會請證人作證,由于證人證言不穩定,且有時證人證言虛假,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時,對隻有證人證言的案件,原則不會采信證人證言的。隻有證人證言被其他證據佐證時,才有可能被法院采信。

在經常發生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如果當事人之間缺少借據或資金支付憑證,或者一方當事人提供的借貸憑證上沒有注明資金往來用途的,借貸案件中主張的資金往來性質就會存在多種可能性,如委托投資、共同投資、贈與、借款、還款、代别人收款,等等。如果出借方缺少客觀證據,而用證人證言方式證明自己的債權時,法庭很難判斷當事人之間實際發生的資金往來的真實意思表示。遇到這種情況,即使一方當事人有證人出庭證明雙方的借貸關系,由于證人沒有直接參加當事人具體的民事關系,證人證言就屬于傳來證據,證明力相對較弱,法院很難采信。

吉林省通化市中級法院審理的盧某不服一審判決而上訴的其與胡某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時,盧某請兩名證人出庭作證。一名證人證實:“借款發生時,我去盧某的酒吧打麻将。我看到盧某把保險櫃打開,從裡面拿出若幹現金借給了胡某,胡某當場打了借條。”

胡某的律師向證人發問:“你在酒吧的什麼位置看到盧某的保險櫃的?”

證人說:“我在大堂裡站着,看到盧某把吧台下面的保險櫃打開,裡面都是現金。”

律師又問:“你确認在大堂裡能看到吧台下面的保險櫃裡的現金嗎?”

證人說:“我确認。”

證人證言沒有經過質證是否有效(證人證言沒有其他證據佐證能否采信)2

律師當即對法官說:“假如您的審判桌子是吧台,吧台下面有保險櫃,保險櫃門肯定與你相對開關。證人站在你和吧台的對面,如果她能看到吧台下面的保險櫃裡面的現金,除非她站在法官您坐的位置上還得低身觀察。或者,證人有特異功能,眼睛可以透視看到保險櫃裡面的東西。”

法官當即詢問證人:“你到底在什麼地方看到保險櫃裡面的東西?”

證人立刻改口說:“剛才我說錯了,那天我是進吧台裡面向盧某借錢,看到她從保險櫃裡拿錢出來給了胡某。”

由于證人對自己的證言改變得極不合理,法官當即排除了證人證言的效力。

盧某請的另一位證人則說:“那一天,我去盧某的酒吧等人來打麻将,我看到盧某拿出不少現金放在包房裡的桌子上,胡某把錢裝進了包裡,還給盧某打了一張借條。”

胡某的律師問證人:“你看清盧某拿出了多少錢嗎?”

證人說:“沒看清,好幾捆,都是1萬元一捆的。”

律師問:“你知道他們當時借貸的數額是多少嗎?”

證人說:“我聽他們倆說是20萬。”

律師又問:“你剛才說親眼看到盧某拿出來好幾捆錢,大約有多少捆?”

證人說:“挺多的,差不多有七八捆吧。”

律師向法官說:“證人兩次陳述看到的借款現金是好幾捆或七八捆,卻又說,自己聽到雙方發生的借貸現金是20萬元。由于證人證人不穩定,請法庭判斷是否可以采信?”

第二個證人也被法官否定了,二審法院判決駁回盧某的上訴,雙方的借貸關系不成立。

這起案件是典型的借貸證據不充分,債權人想用證人證言補充證據不足的缺陷。由于證人證言不穩定,言詞證據容易發生變化,存在根據自己與被證一方當事人有利害關系而編輯證言或對客觀事實進行取舍可能,如果沒有其他證據對證人證言予以佐證,當證人證實的事情缺少合理性、邏輯性時,自然不會被法院采信。

證人證言沒有經過質證是否有效(證人證言沒有其他證據佐證能否采信)3

盧某訴胡某的這起借貸案件,法院之所以不采信盧某的證人證言,道理非常簡單。我國法律對隻有證人證言的案件審理和判決向來是十分慎重的。因為證人不是當事人,對訴訟雙方的法律關系一般并不介入。證人出庭作出對相識一方當事人有利的證言時,法庭必須要進行必要的審查。此時,證人證言是否有其他證據佐證就十分關鍵。

又如,某法院審理的張某起訴劉某的借貸案件,張某訴稱,劉某向其借款5萬元沒有償還,因雙方借貸發生前關系非常好,沒有寫借條,借貸是現金交易。劉某對張某起訴予以否認,不承認雙方有借貸關系。

張某在庭審時請證人馬某出庭作證,馬某證實:訴訟雙方發生借貸時自己在現場,自己看到了雙方的現金借貸的發生過程。因自己與雙方都是好朋友,願意如實證明其雙方借貸的事實。

劉某對馬某的證言不予認可,法官向馬某詢問:“你是否有證據證明,訴訟雙方借貸時,你在現場且劉某确實向張某借錢了?”

馬某當即出示了自己兒子的手機,手機内容是劉某與馬某在一起說話時的錄音。因為馬某的兒子當時正在擺弄手機,無意中将馬某與劉某的談話給錄音了。

錄音中,馬某對劉某說:“老劉,你借老張錢的時候,我也在場。現在他向你要錢,你為什麼不承認呢?”

劉某說:“大哥,我不是想賴賬。是老張辦事太不地道了。他通過我向林山借車去長春,林山把車借給他了。誰知,車交回來的時候,林山發現車子壞了。可是老張就是不認賬,讓我坐了一個大蠟。修車花了一萬多,都是我墊的錢。我這口氣出不來,所以,我想從借他的錢裡把這個錢扣下來。他不同意支付修車費,我也不能還他的錢。”

馬某出示手機錄音之後,劉某承認手機裡的談話錄音是真實的。最後法院采信了馬某的證言,判決劉某向張某還款5萬元。判決生效執行時,張某同意從自己的債權中對劉某墊付的修車錢扣除1萬元,雙方執行和解。

在這起案件中,馬某的證人證言之所以被法庭采信,是他提供了一份錄音證據,佐證了他出庭證言的真實性,所以,法院采信了證人證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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