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元前221年,秦王嬴政掃平六國,建立起中國曆史上第一個大一統封建王朝——秦朝。這一年僅39歲的他成功奠定了中國兩千餘年政治制度基本格局,對後世産生了深遠的影響,加冕為“皇帝”(取自三皇五帝),因此被明代思想家李贽譽為“千古一帝”。 在始皇帝統治下,有廢分封、立郡縣;有車同軌、書同文,統一度量衡;有北抗匈奴,南征百越,修萬裡長城;但也有焚書坑儒,求長生和廣為後人诟病的苛政“以暴虐為天下始”…… 真實的秦朝社會究竟是什麼樣子,借助睡虎地秦墓出土的法律文書,讓我們來仔細看看。
《史記·陳涉世家》裡是這樣描寫曆史上第一次農民起義的:
二世元年七月,發闾左適戍漁陽,九百人屯大澤鄉。陳勝、吳廣皆次當行,為屯長。會天大雨,道不通,度已失期。失期,法皆斬。陳勝、吳廣乃謀曰:“今亡亦死,舉大計亦死,等死,死國可乎?”
衆人因大雨無法如期到達漁陽戍邊,依法當斬,既然去不去都橫豎是死,于是揭竿而起,這個事件也成為了“暴秦”虐民的證據。
後來有人提出了不同的看法,在《秦律十八種·徭律》中,可以看到這樣一段話“禦中發征,乏弗行,赀二甲。失期三日到五日,谇;六日到旬,赀一盾;過旬,赀一甲。其得殹(也),及詣。水雨,除興。”意思是如果被征調服徭役時遲到,會根據情節被輕重斥責,或者被處罰等同盾牌盔甲價格的錢,如果遇到大雨,官方還會免除服役。那麼看上去陳勝、吳廣等人根本不是走投無路,而是存心要反吧?
秦陵陪葬坑出土石甲胄
在讨論這個争議時,我們該弄清一點,即陳、吳他們是徭役嗎?《漢書·食貨志》中引董仲舒上疏語“秦用商鞅之法,月為更卒,已複為正一歲,戍屯為一歲,力役三十倍于古”,指的是秦民必須每年服徭役一個月,稱更卒;另外還要服兵役兩年,一年軍事訓練,一年戍衛。由此可見徭役和戍役是不同性質的服役。
從秦簡中我們知道,男子身高達到6尺6寸時就得開始服役,有爵之人56歲可以退役,無爵之人幹到60歲才能免除服役。而秦朝建立後,統治者大興土木,連年征戰,經常通過各種手段來延長人們的服役時間,對勞動人民的摧殘遠超過制度規定。從法律條文上看,合理的徭役都搞得人“生男慎勿舉,生女哺用脯。不見長城下,屍骸相支拄”,更别提本來就嚴格的戍役了,确實存在官逼民反的因素。
秦長城遺址
《商君書·靳令》中有這樣一段話:“行罰,重其輕者,輕其重者。輕者不至,重者不來,此謂以刑去刑,刑去事成;罪重刑輕,刑至事生,此謂以刑緻刑,其國必削。”大概是說應該用重刑去罰輕罪,如果老百姓發現犯點小錯都會被嚴懲,自然心生畏懼不敢犯大罪了。
商鞅這種“以刑去刑”的法律思想在秦律中得到了明顯的體現,因此在 《法律答問》中,我們可以找到不少例子。例如:
“或盜采人桑葉,贓不盈一錢,何論?赀徭三旬”(一旦被發現偷采别人的桑葉,即便量不到一錢,也要受到服三十天的徭役懲罰);
甲謀遣乙盜,一日,乙且往盜,未到,得,皆贖黥(主謀甲讓乙去盜竊,隻要乙去了就算還沒走到地方,一旦抓獲,如果掏不出贖金,兩個人都要被罰刺面)也不知道刺什麼?犯罪未遂嗎?……
而且,秦律事無巨細,有時候讓人哭笑不得,例如:
“…其以牛田,牛減絜,笞主者寸十”(每年四月、七月和十月都要檢查耕牛進行評比,如果用牛耕田導緻牛腰圍變小,每減瘦一寸,笞打管事的十下);
牛大牝十,其六無子,赀啬夫、佐各一盾。(十頭母牛裡如果有六頭沒生小牛,負責人就得挨罰)
先進的刑偵規範睡虎地秦簡中的《封診式》一篇全是秦律的刑偵規範,如調查、勘驗、審訊、查封等,堪稱秦朝的《刑偵操作指南》。
開篇提出“治獄,能以書從迹起言,毋笞掠而得人情為上,笞掠為下,有恐為敗”(審理案件,根據口供追查不動刑最好,如果拷打了不好,如果恐吓犯人招認就是失敗了)。不得不說,兩千多年前有這樣的審訊理念是非常難得的。
此外,在偵破案件的過程中,刑偵人員對于現場的記錄已經能看到法醫學的雛形:“男子死,某室南首,正偃。某頭左角刃痏一所,背二所,皆縱頭背,袤各四寸,相耎,廣各一寸,皆中類斧,腦角皆血出,被污頭背及地。“翻譯過來就是:男子屍體發現在某人家中的南邊,仰身倒斃,頭上的左額角有刃傷一處,背部有刃傷兩處,都是縱向的,長各四寸,互相沾漬,寬各一寸,傷口都是中間陷下,像斧砍的痕迹,腦部、額角和眼眶下都出血,污染了頭部,背部和地面。
這樣細緻而科學的記錄也側面驗證了為何最早的法醫學著作(宋慈《洗冤集錄》)會誕生于中國。
列舉了不少秦國的法律條文,相信大家可以發現,與現代的法規相比,秦律絕對說不上落後,它已經有很多和當今無差别的法律條例,無論在生活還是道德層面,都有了相對完善的相關規定。這種過于詳盡而嚴格的法律創造出一個“井井有條”的氛圍,在立國之初起到了非常好的穩定社會效果,但實操層面的脫節以及法律法規的繁雜終究沉重地打擊了民生。一味的妖魔化秦律是毫無意義的,它深層的曆史意義以及對後世産生的影響需要更多的思考和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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