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曹桢娟律師
寫一份合同就跟做一道菜一般,柴米油鹽缺一不可,有些要素雖然細小卻是關鍵。但做菜若是少了一味要素,最多讓人覺得淡而無味;而若合同少了一味要素,有可能導緻你在創業中遭受巨大損失。
所謂合同,就是當事人之間談好了寫下來留為字據的東西。我國民事法律規則對合同的要求是:法無明文規定即可行。意思是,你想寫進合同的東西隻要合同各方認可且不跟法律相抵觸,它都是有效的。有了以上原則的指導,我們現在來談一個草根創業比較關心的問題,我們的合夥協議具體該怎麼寫?
合夥協議總體可以分為四個方面:企業、合夥人、合夥事項執行、合夥事項變動。
合夥協議從某種程度上來說就是創業者的藍圖,它從企業成立開始,怎麼成立、哪些人成立、成立時要幹什麼以及成立後要怎麼做都做了詳細的規劃,這種規劃是由各方合夥人協商認可并承諾嚴格按照要求執行的。隻要藍圖設計好,各方能夠恪盡職守履行各自義務,那麼這項創業基本也就十拿九穩了。
一、企業
1、企業基本情況主要包含“企業名稱“、“地址”等。
2、“合夥宗旨“、“經營範圍”、“經營期限”等作為企業未來發展運營的規劃必需寫入合夥協議,作為協議中全體合夥人共同認可的發展方向。
二、合夥人
合夥人這一塊是合夥協議的重點,大家尤其關心的股權分配問題也應該在這一塊給予明确說明,具體包含以下要素:
1、合夥人的資料:各個合夥人姓名、身份證号碼(應附身份證複印件)、有效送達方式等應該在協議中載明。此項為合夥人的基本身份信息,很多人在談合作的時候往往過分關注業務方面的信息而忽視了主體,如果能在主體方面盡可能以細化的方式載明,并能夠有心為對方做一份“盡職調查”,其實也可以規避很多未來潛在的風險。
2、股權分配:這一塊主要以合夥人協商為主,分配模式多種多樣,市場上也有很多五花八門的分配方案以供合夥人參考。具體模式得根據企業性質和經營方式以及具體情況來決定。在此隻提一句,股權設計是一項複雜的工程,它是企業的頂層設計,良好的股權架構可以為公司未來發展繞開很多不必要的彎路,而且股權設計往往在企業成立的時候就應當慎重考慮,它不像普通商品可以直接交易,股權份額的調整和創業者的切身利益相關,換句話說“股權不是你想買,想賣就能賣”。因此在股權方面,多咨詢這方面的專家、前輩是非常有必要的。
3、出資方式和出資期限:《公司法》對出資方式這塊已經放寬了很多,取消舊法對現金出資的最低要求,新法技術出資的比例甚至可以高達100%,這對于新型的技術創業公司來說是非常有利的。各個合夥人之間約定明确,各自以什麼方式出資,出資期限是何時,應當在協議中載明。
4、收益分配、虧損分擔以及合夥債務承擔:企業在運作中是要盈利的,盈利後利潤是否分配、如何分配應當寫入合夥協議;其次,有盈利就有虧損的風險,如果企業虧損了,虧多少,各個合夥人之間怎麼分擔這部分虧損也應當寫入合夥協議;另外,合夥企業如果出現對外債務,這部分債務該如何承擔,也應當約定明确。
三、合夥事項執行
一個團隊對未來藍圖規劃得再好,也必須通過腳踏實地的執行才能實現發展,因此合夥協議中應明确具體執行人、執行事務、權限等。
1、具體崗位分配清楚:誰負責公司日常運營管理、誰負責業務、誰負責技術開發、誰負責産品設計等都應該予以明确,CEO、COO、CTO、CPO等具體權限範圍得說明。
2、日常執行的最終決策權應該落實清楚。初創企業最怕的就是幾個合夥人七嘴八舌為點小事把創業發展的機會給白白耽擱了,因此日常事項明确約定一個人來做最終決定是提高企業運行效率的關鍵。
3、重大事項執行程序:企業發展遇到重大事項,例如融資、并購、收購等該如何決定,應制定一套可行并能夠得出最終結果的程序。
4、對合夥人的約束機制:商業秘密協定、禁業競止、限制條款等,防止創業公司開發的技術産品在合夥人跳槽後被帶到其他公司甚至競争對手手裡。
以上内容雖然在公司章程中應當明确,但合夥協議是章程制定的基礎,細節問題也是越早明确越好。
四、合夥事項的變動
主要包括合夥财産變動、入夥與退夥、企業解散清算等。
1、财産變動:合夥人如果不想幹了,想把财産份額轉讓掉,該怎麼轉,對内還是對外,對外時其他合夥人是否享有優先購買權等,應予以明确約定。
2、入夥與退夥:有新的小夥伴想加入創業,應該如何入夥,入夥程序是怎樣的;以及如果有人想退夥,退夥程序是怎樣的。
3、企業解散并清算:任何企業、公司都是有生命周期的,當企業發展到一定程度後,要麼通過并購、收購等以另一種方式延續生命,要麼就是解散并清算,因此合夥協議也應載明觸發企業解散的理由以及如何解散、清算。
以上四個方面就是一份普通合夥協議應當具備的主要内容,除了以上方面,合夥人還可以通過制定明确的違約條款對合夥各方的義務予以加強,增加合夥人違約的成本,從而保障合夥事項的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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