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工傷的判定,一直以來争議不斷!
特别是現在年輕人壓力大,發生了不少職工因為工作原因,在家或在辦公場所猝死的事件,
這也讓工傷的判定變得撲朔迷離了起來!
究竟有沒有官方的說法來界定呢?
終于,在2021年12月3日 人社部正式發通知了!
原文如下:
工傷保險是職工安全的一把“保護傘”,能夠保障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但工傷認定也是有講究的,它是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據《工傷保險條例》,對員工是否符合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條件進行的行政确認,職工隻有被認定為工傷後才能享受工傷待遇,那麼,哪些情形才算工傷呢?
【哪些情形應當認定為工傷?】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為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内,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内,應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它情形;
接下來舉個實際例子,讓大家對工傷的認定更加清晰:
易某于晚上6點下班回家,20點左右被發現暈倒在家中浴室,後經搶救無效死亡。從易某“突發疾病”死亡的時間和地點來看,其死亡時間在下班之後,死亡地點在家中,既非工作時間也非工作崗位上病亡,那易某符合工傷嗎?
解答:易某死亡時間在下班之後,死亡地點在家中,既非工作時間也非工作崗位上病亡,故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一)項規定的視同工傷的條件。
其它我還給大家舉例了幾種認定工傷的情況(衷心希望大家都用不到這些知識)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在48小時之内經搶救無效死亡;
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緻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複發;
4、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内受到傷害,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沒有證據證明是非工作原因導緻;
5、職工參加用人單位組織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參加其他單位組織的活動受到傷害;
6、在工作時間内,職工來往于多個與其工作職責相關的工作場所之間的合理區域因工受到傷害的;
7、其他與履行工作職責相關,在工作時間及合理區域内受到傷害的;
8、職工所受傷害隻要符合“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規定,就應當認定為工傷;
9、從單位宿舍至其父母家途中受傷的情形,屬于“在上下班途中”,應認定為工傷;
10、離退休人員受聘于現工作單位,現工作單位已經為其繳納了工傷保險費,其在受聘期間因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适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
作為職場打工人,萬一遇到工傷了該怎麼辦?工傷認定有糾紛
#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
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的決定不服的;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對工傷保險待遇有争議#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
職工與用人單位發生工傷待遇方面的争議,按照處理勞動争議的有關規定處理。
與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簽訂協議的争議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不按服務協議提供服務的,經辦機構可以解除服務協議。
經辦機構不按時足額結算費用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可以解除服務協議。
好了,關于工傷的認定及相關的法律知識,就給大家講解到這裡。
不過俗話說身體是革命的本錢,工作可以再找,但是自己的身體大家一定要好好愛護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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