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韓英偉律師
【案情簡介】
遼甯A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系張某等人于2018年3月發起并注冊登記,後姚某以其自有的金礦及螢石礦加入,2018年8月6日法定代表人變更為姚某。
A公司自成立後,以投資礦山為名義,依托A公司搭建的“B**會員管理平台”與“Z**會員管理平台”,吸引參加者繳納人民币1800元、7200元、18000元、36000元、72000元、120000元、200000元獲取加入資格,并對應成為一星至七星會員。以高額的靜态收益和動态收益為誘餌,釆用發放宣傳冊、召開宣講會、參觀礦山等方式,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加入,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靜态收益是每周按照會員所投資星級額度相應倍數的1%返利,返100周停止。動态收益是投資會員需再繼續發展新會員,每個會員下面隻能挂兩個下線會員(以星級額度分為大市場和小市場),以此類推,收益方式以小市場會員投資額的1%作為返利依據,可連續收取44周收益。靜态收益和動态收益提現時需扣除收益額相應的提現費、運營費和股權積分。A公司使用姚某、朱某、王某晶、王某曦、鄭某彬、唐某玲、葉某田、張某玲、張某淼等38張個人銀行卡收取資金。
2019年9月16日,河北省某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因遼甯A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組織、策劃傳銷行為,給予沒收違法所得8,016,496.75元,罰款1000000元的行政處罰。A公司為了繼續吸納會員投資,于2019年9月19日收購遼甯B融資租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B公司)繼續發展會員吸收資金。
【判決結果】
一審判決:
一、被告單位遼甯A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罰金人民币二千萬元;
二、被告人姚某、張某、王某、侯某、朱某、崔某、任某、王某晶、楊某、王某曦、鄭某、宿某貞、陸某雲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緩刑三年至有期徒刑八年不等,并處罰金人民币五萬元至二百萬元不等;
三、公安機關凍結的被告單位遼甯A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違法所得人民币80,825,345.65元及其孳息,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四、公安機關扣押車輛、查封房産,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五、被告單位遼甯A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剩餘違法所得,被告人姚某、張某、王某、侯某、朱某、崔某、任某、王某晶、楊某、王某曦、鄭某、宿某貞、陸某雲的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被告單位遼甯A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人王某、侯某、朱某、崔某、任某、王某晶、楊某、王某曦、鄭某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
二審判決:
一、駁回上訴人王某、侯某、朱某、崔某、任某的上訴,維持一審判決的定罪量刑部分;
二、撤銷一審判決關于被告單位遼甯A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王某晶、楊某、王某曦、鄭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判決;
三、上訴人王某晶、楊某、王某曦、鄭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緩刑四年至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不等,并處罰金人民币八萬元至十萬元不等。
四、公安機關凍結的違法所得人民币80,825,345.65元及其孳息,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五、依法追繳上訴人王某、侯某、朱某、崔某、任某、王某晶、楊某、王某曦、鄭某的違法所得,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剩餘違法所得人民币323,395,126.68元,繼續向一審被告人姚某、張某追繳,上繳國庫。
【律師解讀】
韓英偉律師團隊二審接受委托,韓英偉律師為A公司辯護,韓冬平、高曉禾律師為張某辯護,曲衍橋律師為王某曦辯護。肩負重托,砥砺前行,披荊斬棘,夜以繼日。在認真審核四十八本卷宗材料的基礎上,共整理質證意見、管轄權異議申請、非法證據排除申請、調取證據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申請、偵查人員出庭作證申請、重新鑒定申請、鑒定人員出庭作證申請、庭前會議申請、質證意見、發問提綱、辯護意見等六百多頁。經過團隊曲衍橋律師、韓冬平律師、高曉禾律師,李韬律師,師萌助理的辛苦付出,經過庭前會議,開庭審理,終于二審法院認定A公司無罪,涉案四個被告人改判緩刑。主要辯護意見如下:
一、程序違法之辯
本案中,偵查和一審程序違法。
第一,公安機關在未查明案件線索“孔雀”真實身份信息的情況下,即展開對A公司管理人員的抓捕,是有預謀的、建立在有罪推定基礎上進行的違法偵查行為。
第二,某市公安局某分局不具有偵查管轄權,不符合指定管轄的規定。偵查人員在同一時間段同時訊問兩個犯罪嫌疑人嚴重違法,導緻犯罪嫌疑人不清楚自身的訴訟權利義務。并且,偵查人員身份不明,犯罪嫌疑人筆錄和證人筆錄存在抄襲、粘貼複制等違法取證行為,存在大量誘供、前後矛盾等違法收集證據的行為。
第三,一審法院合議庭組成人數不符合法律規定,并且本案為共同犯罪,一審法院對被告人分開庭審違反法律規定。
二、事實認定之辯
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回避了A公司已經在奧斯達克上市的客觀事實。錯誤認定A公司的宣傳噱頭、計酬依據、涉案時間和數額,混淆A公司和B公司的關系。
第一,礦山投資項目是真實的,營業執照等手續齊全,有工人、有固定資産、有設備、有施工方,處于合法經營和建設中。經過專業機構出具高達35億評估報告,并且已在奧斯達克上市,有着巨大的市場投資價值,而非是一審法院錯誤認定的“噱頭”。并且,A公司旗下的C礦業有限公司、D礦業有限公司等經營的螢石礦、金礦、釩钛礦礦山真實存在,且在持續經營建設中,有配套員工、承包公司設備等,确實需要資金以便更好開發。
第二,一審法院認定A公司返利依據是錯誤的。一方面屬于割裂認定返利依據系靜态和動态兩部分,忽略了動态部分為非必要返利依據;另一方面,A公司的動态收益模式根據合夥人等級不同是有不同封頂金額的,并且每個合夥人下面隻能有兩個合夥人。多餘的合夥人隻能自己往下安插,僅以小市場計算收益,注定其不可能從所有下級繳費金額獲取收益,也不可能構成穩定的三層以上層級。
第三,2019年6月,A公司已被行政處罰,涉及的作案時間、犯罪數額不應被重複評價,應當予以扣除。
第四,一審法院認定A公司虛構其旗下的大業百年公司已經在香港上市,吸引會員投資屬于事實認定片面。從被告人和證人的筆錄來看,也都未說明公司已經在香港上市,都是基于公司香港上市的可能性購買的股權。A公司和被收購上市公司已經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并且已經向對方如期支付第一筆款項,其餘款項支付期限尚未屆滿,其收購上市公司進行上市是有事實和合同法律基礎的。
第五,一審法院認定A公司為了繼續吸納會員投資,于2019年9月19日收購B公司繼續發展會員投資是錯誤的。A公司與B公司是相互獨立的,二者之間不存在關系。
三、證據效力之辯
本案存在證據不足,鑒定意見無資質、審計報告檢材為筆錄而非财務資料等問題,不能證明會員的“量”和“涉案數額”,反而是無罪證據多于有罪證據。
第一,北京某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存在超範圍鑒定、認定時間錯誤等問題,不能作為定案依據。
第二,關于涉案數據的鑒定系以待證事實的筆錄等非财務資料為依據作出的,并且應當扣除2019年A公司所受的行政處罰金額,不能作為定案依據。
四、法律适用之辯
一審判決适用法律錯誤,A公司不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第一,任何犯罪必須堅持主客觀相統一。A公司不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觀犯罪故意,在客觀方面也無非法占有的行為。具體可以從A公司創始人湯某退出、資金流向、涉案高管投資目的、香港上市、簽訂保本協議等得到證實。首先,湯某是A公司的創始人,因無實體項目,導緻姚某、張某和湯某關系破裂。湯某退出,進而具有實體項目和缺資金的姚某加入公司,并且成為實際控制人。從此可以看出A公司對于傳銷活動罪的邊界是有清晰認識的,不具有主觀違法故意,其本質是融資行為。其次,A公司的資金流向主要是會員返利、礦山投資、公司日常運營,未被非法占有。最後,涉案高管加入A公司的原因也都是因為A公司有實體礦山而投資入股,并在為A公司的發展壯大做出努力,無任何非法占有的動機。A公司通過收購香港某上市公司,進而将螢石礦裝入旗下公司實現公司上市,是為了投資者的返利和礦山的運轉,實現公司的持續經營是在主動謀求企業的發展出路,并不坐以待斃等待企業“泡沫出現”而“跑路”。
第二,A公司在客觀方面采用帶領投資者考察實體礦山、奧斯達克上市、收購香港公司進行上市等宣傳與公司實際發展狀況是一緻的,未導緻投資者陷入錯誤認識。并且A公司也通過和投資者簽訂《客戶銷售》等保本協議以及各報單中心都有實際辦公場所等形式對投資者投資的本金予以民事保護。因此,在客觀方面對投資者的财産所有權是有保障的,并不能使得投資者喪失财産權,不屬于騙取财物。
第三,A公司不符合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犯罪特征。首先,A公司沒有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投資者繳納的并非“入門費”。其次,A公司不具備傳銷組織“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的核心特征。并且,項目層級組織并不嚴密,上線也未要求下線再發展下線。最後,返利模式僅僅是募集資金的激勵機制,并不等于犯罪,與傳銷無關。
第四,未經A公司股東決策,不構成單位犯罪。
第五,A公司的運營模式是合夥人投資入股分紅,其本質是股權衆籌,具有一定的政策基礎。
中國的無罪判決比例是萬分之三,顯示了公訴刑事案件判決無罪何其艱難!二審判決無罪更難。面對無罪判決,有喜悅,有心酸,回憶一幕幕奮筆疾書,回憶一幕幕推敲案例,回憶一幕幕刀光劍影……如釋重負,随着黎明的曙光,我們又投入下一場罪與非罪的戰鬥!
備注:韓英偉 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律師
責任編輯:薛文濤
如果你需要求助律師,請點擊頭像關注留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