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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作中被人穿小鞋的文案
據法治日報報道,近日,有網友爆料稱其所在公司老闆用各種方式逼迫一位同事離職:辦公室裡隻有那位同事的座椅被換成了紅色塑料凳;坐在這個座位的員工,被要求在原有工作之外,不僅要承擔其他員工的一些工作任務,還被安排清理一周的廁所和垃圾……明的不行來陰的,硬的不行來軟的,不怕你不辭職。
這種損招有個專有名稱:“穿小鞋”,包括但不限于大幅降薪、調離崗位、傳閑話、被孤立、安排過重的工作任務等。很多人對此都有過體驗,但共同的無奈是,有苦說不出,根本找不到維權的着力點,最後隻能自認倒黴。
用人單位給人“穿小鞋”,無非就是通過這種軟暴力,想讓員工“被自願”離職,這樣既可以規避法律風險,又可以省下一大筆費用。畢竟根據勞動法,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應當符合過失性辭退或無過失性辭退的法律依據,同時遵守書面通知勞動者、通知工會以及提前預告等程序。用人單位在員工無過錯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時,則需要按照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标準支付經濟補償。
用工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特别是在勞動者和管理者之間出現矛盾,是再正常不過的事情。但無論是單位認為員工跟崗位要求不匹配,還是私下裡覺得不尊重領導、團結同事,都應該依法依規行事,采取正當手段,由人事部門走正規解除勞動關系的程序。好聚好散,勞資雙方都存着體面。出損招是可鄙的,而且有違法治精神。
給人“穿小鞋”者的格局實在大不到哪裡去,存在這種行為的企業也好不到哪裡去。這樣的企業,離職也罷,但走也要走得光明正大,不屈服于陰招損招,讓無德的企業輕易得逞。面對陰招,勞動監察部門得有高招,不能總讓勞動者吃啞巴虧。
(原标題:給員工穿小鞋不是高招是損招)
來源 北京晚報 作者 張麗
流程編輯 劉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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