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職務、職級與級别 ☆
如何理解公務員領導職務、職級與級别的關系?
公務員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公務員的領導職務、職級應當對應相應的級别。公務員領導職務、職級與級别的對應關系,由國家規定。根據工作需要和領導職務與職級的對應關系,公務員擔任的領導職務和職級可以互相轉任、兼任;符合規定資格條件的,可以晉升領導職務或者職級。
領導職務與職級有一定的對應關系。廳局級以下領導職務對應的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行政執法類最低職級分别是:
廳局級正職對應一級巡視員、一級總監;
廳局級副職對應二級巡視員、二級總監、督辦;
縣處級正職對應二級調研員、二級高級主管、二級高級主辦;
縣處級副職對應四級調研員、四級高級主管、四級高級主辦;
鄉科級正職對應二級主任科員、二級主管、二級主辦;
鄉科級副職對應四級主任科員、四級主管、四級主辦。
公務員擔任領導職務、職級,按規定有相對應的級别,也就是領導職務、職級與級别都有一定的對應關系。公務員級别由低至高依次為二十七級至一級。在領導職務、職級與級别對應關系上,是“一職數級,上下交叉”。一個領導職務、職級對應多個級别,上下領導職務、職級對應的級别相互交叉;一般來說,領導職務、職級層次越低,對應的級别數相對越多。
領導職務與職級作為兩條并行的晉升通道是互通的,可以互相轉任、兼任。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符合職級晉升條件的,可以在職數比例内晉升職級,也可以轉任職級公務員;職級公務員符合領導幹部選拔任用資格條件的,可以選拔擔任相應的領導職務。
來源:燈塔濱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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