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2020年12月,劉某計劃辦理貸款,于是其聯系了網絡上某貸款公司。上線要求劉某辦理對公賬戶進行走賬,後劉某在明知開辦對公賬戶可能為電信網絡犯罪提供走賬資金的情況下,仍然按照上線貸款公司的指示,在當地注冊了甲公司并辦理該公司的對公賬戶用于上線公司的走賬。後經法院審理認為,劉某的行為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遂依法判處劉某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币四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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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論法】
根據《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規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本案中,劉某為了辦理貸款,獲取利益,于是在明知道開辦對公賬戶可能為電信網絡犯罪提供走賬資金的情況下,仍然按照上線貸款公司的指示,在當地注冊了甲公司并辦理該公司的對公賬戶用于上線公司的走賬,并将自己公司的營業執照、公章以及U盾等材料交給上線。經查明,其提供的對公賬戶進賬流水共計約五百萬元,關聯網絡詐騙案等電信網絡詐騙案件,故其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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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提醒】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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