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應當按下列程序實施建設監理。
(1)按照監理合同,選派滿足監理工作要求的總監理工程師、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員組建項目監理機構,進駐現場。
(2)編制監理規劃,明确項目監理機構的工作範圍、内容、目标和依據,确定監理工作制度、程序、方法和措施,并報項目法人備案。
(3)按照工程建設進度計劃,分專業編制監理實施細則。
(4)按照監理規劃和監理實施細則開展監理工作,編制并提交監理報告。
(5)監理業務完成後,按照監理合同向項目法人提交監理工作報告、移交檔案資料。
監理業務實施(一)總監理工程師負責制
(二)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聘用的人員要求
(三)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實施監理的方法
1、現場記錄
2、發布文件
3、旁站監理
4、巡視檢驗
5、巡視檢測
6、平行檢測
7、協調解決
關于項目法人的有關規定(1)項目法人應當向監理單位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支持監理單位獨立開展監理業務,不得明示或者暗示監理單位違反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标準,不得更改總監理工程師指令。
(2)項目法人應當按照監理合同,及時、足額支付監理單位報酬,不得無 故削減或者拖延支付。
(3)項目法人可以對監理單位提出并落實的合理化建議給予獎勵。獎勵标準由項目協商确定。
(4)項目法人将水利工程建設監理業務委托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的監理單位,或者必須實行監理而未實行的,依照《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五十六條處罰。
(5)項目法人對監理單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産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标準要求的,依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産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處罰。
行政處罰主體降低監理單位資質等級、吊銷監理單位資質等級證書的處罰以及注銷監理工程師注冊證書,由水利部決定。
其他行政處罰,由有關水行政部門依照法定職權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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