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訂立通常需要經過要約與承諾兩個階段。另外,還有要約邀請需強調。
一、要約(一)概念
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發出的希望與對方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二)成立條件
①必須是特定人向相對人發出的意思表示;
②必須以締結合同為目的;
③内容具體确定;至少應該包含合同訂立的必備條款
④必須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的約束
(三)生效與生效時間
①口頭要約:受要約人了解時生效
②書面要約: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③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
(四)撤回、撤銷與失效
撤回:要約可以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撤銷: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不可撤銷情形
①要約人确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②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
要約失效情形
①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
②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
③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④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内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二、承諾(一)概念
受要約人向要約人作出的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二)條件
①必須由受要約人本人或者代理人向要約人發出。
②必須在要約确定的時間内到達要約人。以對話方式作出,通常應該當場表示;以非對話方式作出,應在合理期限内到達。
③承諾内容與要約内容一緻。若對要約内容作出實質性變更,則承諾為新要約;作出非實質性變更,除要約人及時表示反對或者要約表明承諾不得對要約的内容作出任何變更外,該承諾有效。
④承諾原則上以明示方式作出,特殊情況下依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規定也可以行為作出。通常,沉默不能視為承諾形式。
(三)承諾撤回
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
三、要約邀請(一)概念
一方向他方作出的希望他方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
(二)與要約區别
①目的不同:要約目的在于獲得對方承諾;要約邀請目的在于對方發出要約。
②條件不同:要約邀請無需具備上述要約的條件;
③效力不同:要約人須受要約的約束;要約邀請本身無法律效力,所以邀請人不受要約邀請的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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