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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租賃被騙案
汽車租賃被騙案
更新时间:2024-11-27 06:33:22

6月10日上午,多家南甯的汽車租賃公司負責人來到南甯市公安局江南分局法制大隊,了解案件辦理情況。從2021年底到2022年初,32歲的男子周某從南甯20家汽車租賃公司租了191輛小汽車,“抵押”給賴某,涉嫌騙走幾千萬元。一個多月來,191輛小汽車因涉案被查封,停放在荒涼的郊區,大部分為露天停放,遭受日曬雨淋。被騙走車輛的汽車租賃公司及挂靠的私家車主心急如焚。

一男子租了191輛車抵押給他人

廣西銀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相關負責人覃先生告訴記者,從2021年9月至2022年4月,周某先後從他的公司租了三輛車,租賃合同沒有約定租車期限,僅約定了每輛車每月的租金。從2022年4月開始,周某不再支付租金,手機也處于無人接聽狀态。

汽車租賃被騙案(一男子租191輛車抵押)1

周某和汽車租賃公司簽訂的汽車租賃合同。受訪者供圖

之後,覃先生從同行處得知,周某在短時間内從南甯的20多家汽車租賃公司共租了191輛小汽車。經過一番艱苦尋找,4月23日,這些汽車租賃公司的負責人在南甯市友誼路良鳳江國家森林公園附近的郊區找到了被周某租走的車輛。他們想開走自己的車,卻被看守場地的人阻止,雙方先後報警,介入處理的是南甯市公安局江南分局。

6月9日,記者跟随覃先生等人來到南甯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了解相關案情。據悉,周某将租來的191輛小汽車“抵押”給賴某,騙走幾千萬元。該局已将此案列為刑事案件偵查,目前191輛小轎車因涉案被查封。辦案民警表示,覃先生等人可以向法院提起确權之訴,或者等待刑事案件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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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決定書。受訪者供圖

記者走訪發現,張貼在賴某機動車停放點的一份《廣西南甯市公安局江南分局查封決定書》上顯示:“我局在偵查2022.4.23詐騙案中發現你持有的下列财物、文件可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一條之規定,先決定查封。”決定書列出了191輛車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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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周某涉嫌騙走的191輛車。南國早報客戶端記者 黃乒賓攝

6月9日,記者在賴某的機動車停放點看到,大量小汽車排成一條長龍停放在鐵路支線旁。這些車大部分都很嶄新,其中不乏豪車。停放點的出口處停着一輛警車,警車上的一名男子說,他是那洪派出所的協警,這些車因為涉案被警方查封、扣押,他被安排在這裡值守已有十幾天。

詐騙案殃及衆多挂靠的私家車主

覃先生告訴記者,這些車大部分是私家車挂靠租賃公司的,很多汽車租賃公司是“空殼公司”,車子被扣押後,資金運轉陷入困境,無法按照約定支付租金給私家車車主,最終苦的還是私家車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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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周某拿去抵押的車中,有不少是私家車挂靠到汽車租賃公司的。受訪者供圖

一名私家車主告訴記者,今年1月,他貸款買了一輛19.98萬元的凱美瑞小轎車,原想跑“滴滴”賺錢養家,後來覺得掙不到錢,就把車挂靠到汽車租賃公司,而汽車租賃公司把車租給了周某。如今,車子被扣押在這裡,取車遙遙無期,他每月要償還近5000元的購車貸款,生活壓力很大。

另一名私家車主說,他的車也被扣押在這裡,如今車子的年檢時間已到,不知如何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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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車主買來車衣給愛車穿上。南國早報客戶端記者 黃乒賓攝

記者看到,在連日的暴曬下,有些車已經開始脫漆,有的車主心疼愛車,還買了車衣來罩上。

覃先生等租賃公司負責人及涉案車主認為,“确權之訴”沒有必要,因為這191輛車屬于物證,它們登記在車主名下,每個車主均持有《機動車登記證書》等合法材料,權屬明确,返還不影響刑事訴訟的正常進行。他們希望司法機關在遵循法律規定的基礎上,縮短這191輛車的查封時間,減少因此帶來的貶值。

法律人士探讨如何避免因涉案财物貶值帶來資源浪費

據悉,我國法律對刑事案件涉案财物扣押期限并未作明确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存在扣押一年半載的情況,在此過程中一些貴重财物往往容易貶值,影響追贓挽損的意義。探讨涉案财物的處置方式,可以有效避免因涉案财物貶值帶來的資源浪費。

對于車主們的困惑,廣西萬通律師事務所韋顯瑞律師分析,周某涉嫌騙走賴某的幾千萬元,賴某對這些車擁有抵押權,如果警方現在把這些車返還給租賃公司,會對賴某不利。當然,公安機關對扣押的物品有保管的義務,由于機動車長期風吹日曬會貶值較快,建議将這191輛車轉移到安全的室内場所停放。

廣西桂新律師事務所李見國律師表示,根據我國刑法第64條規定,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财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責令退賠,對屬于被害人的合法财物,應及時返還,屬于供犯罪使用的本人财物和違禁品,應予沒收。同時,我國民法典第311條規定,無處分權人将不動産或動産轉讓給受讓人,所有權人有權追回。司法實踐中,私自抵押他人車輛屬于無權處分行為,在未經車主追認該抵押行為的情況下,無權處分人處分行為無效,車主可以取回車輛,由無權處分行為人向善意第三人承擔責任,無過錯的受害人無須為此擔責。另外,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231條,作為證據的涉案車輛,經登記、拍照等固定證據後,并經相關有資質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可以返還受害人,以避免損失進一步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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