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問
今天收到一份增值稅專票,隻是有單位名稱和稅号,對方漏填:開戶行及賬号,也沒有公司地址及電話,請問這份專票能否抵扣增值稅?能否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答複
該份增值稅專用發票屬于不合規憑證,不得抵扣增值稅,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建議:
退回或者紅沖,重新取得合規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參考一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一條規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購買方為企業的,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别号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銷售方為其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在‘購買方納稅人識别号’欄填寫購買方的納稅人識别号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收憑證。”
參考二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财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參考三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進一步加強稅收征管若幹具體措施的通知》(國稅發〔2009〕114号)六、未按規定取得的合法有效憑據不得在稅前扣除。
參考四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普通發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8〕80号)八、(二)納稅人使用不符合規定發票特别是沒有填開付款方全稱的發票,不得允許納稅人用于稅前扣除、抵扣稅款、出口退稅和财務報銷。
參考五
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2018】28号文第十二條規定:“企業取得私自印制、僞造、變造、作廢、開票方非法取得、虛開、填寫不規範等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以下簡稱‘不合規發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的其他外部憑證(以下簡稱‘不合規其他外部憑證’),不得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參考六
國稅發〔2006〕156号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第十一條 專用發票應按下列要求開具:
(一)項目齊全,與實際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壓線、錯格;
(三)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财務專用章或者發票專用章;
(四)按照增值稅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開具。
對不符合上列要求的專用發票,購買方有權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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