邊境地區開展旅遊應當經誰同意?中國經濟網北京9月19日訊(記者 魏金金)記者今日從文化和旅遊部官網獲悉,為進一步擴大我國旅遊業對外開放,促進邊境地區經濟繁榮和社會穩定,增進同毗鄰國家人民的交往和友誼,文化和旅遊部會同外交部、公安部、海關總署、國家移民管理局等部門起草了《邊境旅遊管理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修訂征求意見稿),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今天小編就來聊一聊關于邊境地區開展旅遊應當經誰同意?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邊境地區開展旅遊應當經誰同意
中國經濟網北京9月19日訊(記者 魏金金)記者今日從文化和旅遊部官網獲悉,為進一步擴大我國旅遊業對外開放,促進邊境地區經濟繁榮和社會穩定,增進同毗鄰國家人民的交往和友誼,文化和旅遊部會同外交部、公安部、海關總署、國家移民管理局等部門起草了《邊境旅遊管理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修訂征求意見稿),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據悉,2014年,原國家旅遊局啟動《邊境旅遊暫行管理辦法》修訂工作。2018年3月文化和旅遊部組建以來,文化和旅遊部繼續會同相關部門推動修訂工作,最終形成了修訂征求意見稿。
修訂征求意見稿共二十六條,主要修改内容包括:
(一)落實中央“放管服”改革要求。落實國務院關于取消“邊境旅遊項目審批”和“放寬邊境旅遊管制”的要求,鼓勵邊境地區打造具有特色的邊境旅遊目的地,明确邊境旅遊團隊可以靈活選擇出入境口岸,并删除了邊境旅遊審批、就近辦理出入境證件等前置條件。同時,明确邊境地區的範圍按照我國與毗鄰國家簽署的邊界或者邊境口岸管理制度協定執行。
(二)細化邊境旅遊合作協議相關規定。圍繞邊境旅遊合作協議怎麼簽等問題,立足統籌發展與安全,完善邊境旅遊合作協議的簽訂主體、内容、程序。一是要求意向性邊境旅遊合作協議簽訂前,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征求國務院文化和旅遊、外交、公安、海關、移民等有關部門的意見;二是意向性邊境旅遊合作協議簽訂後,在征求文化和旅遊、外交、公安、海關、移民等部門意見無異議并報國務院審批同意後,可以對外簽訂正式協議。
(三)明确邊境社的審批條件和程序。圍繞邊境社怎麼管等問題,進一步明确邊境社的審批條件和審批機關,做好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二十九條的銜接。
(四)進一步強化對邊境旅遊市場的管理。明确在邊境旅遊合作協議商定的範圍内,多次發生旅遊者參與賭博活動的,可以暫停或者終止該區域的邊境旅遊活動;明确了邊境社不得安排旅遊者從事“含有淫穢、賭博、吸販毒内容”,“移動、損毀界标和界線輔助設施,損害陸地國界清晰和安全穩定”,“幫助他人攜帶夾藏違禁品的行李物品出入境”等9種活動;明确了不得安排旅遊者到國家禁止前往的地區旅遊;明确了依法取消邊境社邊境旅遊業務經營資格的4種情形;此外,還明确了邊境旅遊團隊名單表、整團出入境等相關制度。
來源: 中國經濟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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