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租賃合同超過20年?2015年原告與被告簽訂合同書一份,原告承包了被告的一塊荒地,承包面積為7.3畝,四至為以老路基邊為基點至西90米處為中點,東至飛馬廣場界,南至公路界,北至鐵路界承包期限為50年,自2015年10月1日至2065年10月1日承包金額292,000.00元,2015年10月20日被告方召開村民代表大會,村民代表書面表決同意該地塊對外發包原告也将相關款項向被告時任村主任範某某支付,下面我們就來說一說關于農村土地租賃合同超過20年?我們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這個問題吧!
農村土地租賃合同超過20年
2015年原告與被告簽訂合同書一份,原告承包了被告的一塊荒地,承包面積為7.3畝,四至為以老路基邊為基點至西90米處為中點,東至飛馬廣場界,南至公路界,北至鐵路界。承包期限為50年,自2015年10月1日至2065年10月1日。承包金額292,000.00元,2015年10月20日被告方召開村民代表大會,村民代表書面表決同意該地塊對外發包。原告也将相關款項向被告時任村主任範某某支付。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本案中,原告智能公交化客運有限公司與被告河邊村民委員會簽訂的合同書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其内容并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且被告河邊村民委員會也召開了村民代表大會予以表決,相關款項也已經向村中支付,在簽訂合同書之後原告向時任村主任範某某支付相關款項可以認為是向村中支付,且原告向法院提交的證據也可以認定相關款項用于村中基礎設施建設,被告未在庭審中提交相關證據證明自己主張。故原告智能公交化客運有限公司要求确認的合同書有效,一審法院予以支持。
一審判決:确認原告智能公交化客運有限公司與被告河邊村民委員會簽訂的合同書有效。
一審判決後,被告河邊村民委員會提起上訴。
二審經審理查明,2015年12月30日,河邊村與智能客運簽訂一份《合同書》,河邊村是甲方,智能客運是乙方。《合同書》下方分别由河邊村時任村主任範某某和智能客運時任法定代表人邬某某簽訂确認。一審卷宗25頁兩委班子會議記錄記載“大坑地對外發包,長期50年,每畝40000元,7.3畝,邬某某”。其他事實與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基本一緻。
二審認為,案涉土地系廢棄大坑(荒地),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治理開發農村“四荒”資源工作的通知》(國辦發〔1999〕102号)指出“‘四荒’使用權承包、租賃或拍賣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50年”,案涉荒地承包年限為50年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的規定。被告河邊村稱案涉合同目的違法,但其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證據證明原告智能客運在案涉土地上進行“永久性建築及商業開發”,故其該項訴稱無事實依據。
被告認可其已召開村民代表大會讨論決定将案涉土地對外發包,且一審卷宗25頁會議記錄記載“大坑地對外發包,長期50年,每畝40000元,7.3畝,邬某某”。經查,邬某某系原告智能客運時任法定代表人,故案涉合同的簽訂已經過民主議定程序,一審法院認定該合同合法有效并無不當。
範某某系被告河邊村時任村主任,範某某以被告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其法律後果依法應由被告承受。範某某簽署《合同書》、收取承包費等民事行為具有相應的法律效力。如被告認為範某某的行為對其造成損害,可依法另行主張權利。
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