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有一天,突然發“人”的甲骨文也非象形,而為借符時,我也是大為吃驚、震驚。
但是,從東漢許慎至今的2000多年以來,“人”是象形字,顯然已成不易之論。許慎說:“象臂胫之形”,現代的文字學家則認為象人側面之形。
我們不妨從先“大”字開始。顯然,“大”的字形比“人”更象人,現代字形這樣,甲骨字形更是如此。如果說,漢字造字的基本原理是象形,那麼“大”比“人”更有資格讀“人”,更是“人”,但是更象人的“大”卻不讀人,而讀大。
這一點以前我多次指出,以後還會在解讀“大人符号”時更詳細去講,“大”讀大而不讀人,意味着這個字絕非象形文字。“大”的字形的确象人,但是所象的并非一般的人,而是特殊的人,即“大人”。但是,微妙的是,“大人”之大,并不在其外表,并非外形大的人就是大人,而在其内在的德,是德大、大德,大人即大德之人。
大之為大,其最初所指的并非外在具象的大,而是内在抽象的大,因為德不是外在具體象的,而是内在抽象的。如何去具象的符号,去表達抽象的大,當時的造字者就借大人之形,來表達德之大。因此,大所象之人,并非一般之人,而是具備大德的大人,借用大人之形,來表達大人之德,即表達大德。
但是,逐漸地,大的主要義項就演變為物理的大,其大德、大人的背景漸漸被人遺忘。許慎說:“天大地大人亦大,故大象人形”,這種解釋就太牽強附會了,說句大不敬的話,簡直是胡說八道。說“天大地大人亦大”,顯然在“天地人”三者中,人是最小的,因此按照許慎的邏輯,象人之“大”的含義應該是小,而非大,排序第一的“天”更應該讀大。
許慎最大錯誤在于,将漢字認定為象形文字,認為漢字的造字基礎是象形,然後就以象形為基本原理去解讀所有的字。 對《說文解字》一定要認識到其兩面性。一方面的确保留了價值連城的信息,畢竟當時是在東漢,“去古不遠”;另一方面,也的确犯了原則性的錯誤,對後人造成極大的誤導,就是将漢字的造字基礎認定為象形,将漢字當成象形文字。
漢字裡的确有象形字,但是卻是邊緣性的,從根本上、系統上看,漢字不是象形文字,而是借符文字、契約文字,是對此前契約符号的直接繼承。契約符号主要包括:結繩符号、書契符号、大人符号。
“大”和“人”都是借符文字、契約文字,“大”所借的是“大人符号”,“人”所借的,是“結繩符号”。
“上古結繩而治,後世聖人易之以書契,百官以治,萬民以察”,是對結繩和書契經典的記錄,出自《周易 系辭》。結繩和書契是春秋之前存在于中國的兩種契約形态,其中結繩最早,書契次之。“百官以治”中的“官”是行業的意思,就是各個行業都能得到治理,良好運行。結繩是一對打着繩結的繩子,書契則是一對刻有契齒文的小木片。
許慎在《說文解字 序》中也引用了這句話,其解讀同樣表現出了兩面性。一方面,他将漢字的起源于結繩聯系起來;但是另一方面他卻又不僅不知道是如何聯系的,而且人為切斷了這種聯系,制造了很多混亂。當說漢字的造字基礎是從物到字的象形時,便否定了對契約符号的“借符”,掐斷了漢字與之前的契約的聯系,同時,他還将“書契”錯誤地解讀成文字,人為是最早的文字。其實,書契與結繩一樣,都是原始形态的契約。
“上古結繩而治,後世易之書契”,是說在古代的中國,其主要的治理工具是以結繩和書契為形态的契約,是“契約而治”。這種狀态是現代人很難真正理解的。在現代人看來,社會治理的主要工具應該是政府,包括以政府為基礎的制度、法律等。如果沒有政府,就會沒有制度和法律,社會就會處于無序的混亂。然後,就會對“結繩而治”的說法要麼嗤之以鼻,要麼認為是一種落後原始的狀态。
其實,從社會治理層面來說,最理想的狀态,最發達的狀态,恰恰是“結繩而治”、“契約而治”的狀态,社會的秩序的維護是靠契約,而非靠政府。為什麼,因為這是一種絕對的和平的狀态,也是絕對公平的狀态。此時,社會秩序的基石是構建社會共識之上,而沒有思考的暴力成分,沒有絲毫的專制成分。
關于這個問題,本文不宜過多展開。本文所關注的是,是結繩和書契的符号特征。結繩和書契自身的信息承載能力有限,因此,兩者都非完整的契約,而隻是契約的象征,即代表契約雙方意願、誠信的符号。更詳細的契約條款,并不被結繩和書契所記錄,而是與之相聯系的語言。
而且,從符号的角度看,結繩和書契的基礎又都是數字、數學,因為結繩的繩結和書契的契齒文實則都是數字符号。現代漢字“一、二、三”實際都是契齒文,而“六、九”則都是來自結繩。
所謂的符号,就是被賦予意義的東西。符号的屬性,取決所賦予的意義的屬性,與符号本身無關。契齒文和繩結是符号,而且是單純的數字符号。而結繩和書契本身則也是符号,因為他們也是被賦予意義的。同時,基于契約機制,結繩和書契不同的狀态、側面也被賦予了意義,也都成了符号,這就是結繩和書契符号,這些符号直接進入甲骨文呢字形,形成漢字的基本結構。
在當時的契約機制中,有一個角色非常重要,就是作為契約中介的大人。大人是大德之人,其主要職責是充當契約中介,憑借自己的道德、道義威望,義務地為契約雙方提供“評理”、“說理”,以消除分歧、糾紛,形成共識,最終實現契約的簽訂和執行。
從這個意義上講“結繩而治”就是“契約而治”,“契約而治”就是“大人而治”。而大人 本身,也成為象結繩和書契一樣的符号,被符号化了。“大”這個字,就是最基礎的“大人符号”,然後在這個基礎上,又衍生出一系列的大人符号,成為漢字的基礎字形結構。目前我已經整理出31個大人符号,并制成列表。
甲骨文“大”字與“人”字的密切聯系就就在契約機制中。“大”是大人符号,代表契約中介,而“人”則是結繩符号,代表結繩關系中的雙方,也是契約關系中的雙方。這一點充分體現在“夾”這個字形中。
甲骨文“夾”,是現代漢字中“夾”、“俠”、“筴、策”、“刾、刺”的母字。甲骨文字形為一個“大”加上兩側的“人”,描述的是“大人”作為契約中介,為契約雙方說理、評理的情景。
在現代漢字中,“夾”的主要義項已經變成物理上的夾子,以及夾子所發出的夾。但是夾子的夾原本是契約雙方将大人夾在中間的夾,這是一種抽象的夾。
因此,古時“夾”主要義項是輔佐、輔助,明白了“夾”的真正字源,即很容易明白,輔佐、輔助,指的是“大人”對契約雙方,是大人對契約雙方的輔助。但是許慎在解讀“夾”時卻說:“夾,持也,從大,俠二人”。段玉裁随聲附和式的注解是:“捉物必兩手,故凡持物曰夾”。而此後徐灏将錯就錯,為段注所做的箋是:“夾,二人夾持,夾輔之義也”。
顯然,從許慎到段玉裁、徐灏,對“夾”字形的解讀都是錯誤的。在“夾”中,被夾在中間的“大”是大人,也是契約中介,兩側的人則是契約雙方,他們完全無視了“夾”的契約背景。這裡壓根沒有“持”的意思。同時,是被夾在中間的大人,來輔助兩側的契約雙方。也就是說,兩側的人是被輔助者,被大人所輔助。大人的輔助,就是評理、論理,以幫助契約雙方消除分歧、糾紛,達成共識,以簽訂和執行契約。
俠的母字也是甲骨文“夾”,其義項主要來自“夾”中介于兩個人之間的大,也是作為契約中介的大人。大人的指責是幫助契約雙方之間達成共識,因此大人的核心特征就是公平、正義,這正是“俠”的主要含義是:維護社會正義,糾正社會不公的人,用武俠式的表達就是,殺富濟貧,除暴安良;替天行道。總之,俠就是大人,就是大。
一個非常值得注意的現象是,上個世紀80年代,中國掀起一場武俠熱,從武俠小說,到武俠影視,皆成流行文化。這實際上是一場民間自發的、無意識的文化複興運動,“俠文化”實乃中國傳統文化的核心部分。
直接說明“夾”與契約相關的字例則是“刾”、“筴”這兩個字例,它們分别等同于“刺”、“策”,這意味着,“夾”與“朿”同。而“朿”則是一個書契符号,描述的是一對書契的契齒文,指代書契,是“策”、“刺”等字的母字。策的本義是書契,是最早的書寫載體,後來被指代甲骨片和竹簡,甚至還被用來指代竹簡上所書寫的内容,如“對策”。而“刺”的本義則是在書契上刻寫契齒文,也是最早的書寫方式。
直接說明甲骨文“人”是結繩符号的文字現象是,在甲骨文金文的字形結構中,有時“人”等同于“卩”,兩者可以互換。
古文字學者王慎行曾經指出,“早期或較為早期的人、大、女、卩這四種形體,因為都是起着表示人形極其姿态的作用,其意義相近,所以用人形構成文字的偏旁時,他們彼此可以代用,即有些古文字偏旁從人、從大、從女或從卩互作無别。”(《從人形古文字零釋》)王慎行還畫了一張表。
其實,王慎行隻說對了一半,是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大、人、女、卩”作為文字的基本結構,之所以有時可以互換,并非因為它們都代表人形,而是它們都是契約符号,“人、女、卩”都是源自結繩,都是結繩符号,而且都是代表債權、借據的結繩之右繩,“大人”則是為契約雙方提供道義、道理支撐的契約中介。
我們在前面已經證明“卩、女”都是結繩文字,而且都是結繩之右繩,代表借據、債權。
“人”更象是對“卩”的一種簡寫。甲骨文“卩”所描述的是一對結繩在比對時的擺放狀态,卩是右繩,還有一個反卩是左繩。其完整的對比狀态保留在甲骨文“卿”、“卯(卿字去掉中間的結構,讀卿,用卯暫代)”中。
許慎對“卩”、“卯(卿字去掉中間的結構,讀卿,用卯暫代)”含義的記載在根本上是正确的,隻是有稍微的偏差。他說:“卩,瑞信也”;“卯(卿字去掉中間的結構,讀卿,用卯暫代),事之制也”。瑞信是什麼,就是在結繩和書契基礎發展出來的新形态的契約、信用憑證,但其材質一般是用貴重材質的玉石做成,實際是玉質書契。
許慎直接将卩說成瑞信是不完全正确的,但是,從根本上來說,瑞信也是契約,因此卩是契約這一點是正确的。綜合來卩是結繩,而是是結繩之右繩。因為結繩契約的最早形态,因為就用結繩符号來表示整體的契約,來表示瑞信。這一點和用策來表示甲骨片、甲骨冊是一樣的。顯然是用表示書契的符号來指稱甲骨片。
因此,人字也有一個反人,指代契約的左方,兩者共同構成契約雙方。在甲骨文“夾”中的兩人,其實一個是人,另一個是反人,兩者左右對稱,象卿一樣。
在甲骨文中,“大”作為字形結構,在所有的字例中,都是其最原始義,指是“大人”,而非一般的人。唯有明白這一點,才能真正理解以大為結構的所有甲骨文字例的字形含義。同時,以人為結構的甲骨文字例,在絕大多數情況下,人的含義是契約之一方,而非指物理上的人。
這裡先簡單解釋上面列表中的幾個字例。
亦的甲骨文為一個大加上兩側的兩點,指代是作為契約中介的大人,對契約雙方要一視同仁,對雙方要一碗水端平,對左方啥樣,對右方也要啥樣。
夜的甲骨字形和亦差不多,僅僅将一邊的點換成了口,這一點點的變化就意味着,大人對契約雙方的對待和處理是不公平的,不公平就是漆黑的夜。
疾的甲骨文字形為大,然後一側有一個矢。“矢”在這裡不是箭,而是正直。“疾”的字形含義是,作為契約中介的大人,作為為矛盾雙方提供調節和評理的大人,卻僅僅對一方正直,這就是疾病,是社會的疾病,也是被人所嫉恨的。感而言之,大人失去正直就是疾病,就是病态。
“可”甲骨字形為人加口,人代表結繩的右繩,口則是語言化的契約條款,其字形含義是,對右繩,即對借方所出具的結繩,以及所配套的語言的認可,确認。這是在債權方持右繩向債務方讨債時所發生的事情。債務方會将前來讨債者所持之右繩與自己的左繩相比對,以驗證真僞,同時還會對與結繩想配套的語言性契約條款進行确認。對右繩以及相應的語言性條款均認可時,左方才會還錢。
甲骨文“河”為水字結構加上一個人,這個人代表契約之右方,指代河道。在契約機制中,右方是債權方,左方是債務方,人是債權方,反人是債務方,債務方一定要遵循債權方,按時履約、按時還錢。因此,契約之右方也可以指代道路、規律、河道等一切被遵循者。“河”的字形含義是,水遵循象契約之右方一樣的河道而流動。水在這裡就有遵循契約,遵循規律、道的含義。
甲骨文“化”為一個人加一個倒人組成的對稱結構,代表契約雙方因達成和簽訂契約而實現的雙赢性的變化。甲骨文“北”則是兩個相背對的人,指代契約雙方沒有達成共識。
作為契約之右方,人一定是與作為契約之左方的反人而成對存在的,不可以孤立存在。這意味着,在甲骨文造字者看來,人的是作為契約人而存在,一直處于契約關系之中。
唯有在這個背景下,才能理解“仁”的真實含義。“仁”是春秋時期才出現的一個字,其字形為二人,其實就是對作為契約雙方的人和反人的簡寫。仁所指的就是契約雙方之間的契約關系。
在儒家經典中,“仁”和“人”是互通的,其原因是,儒家認為,人不可以孤立存在,一定處于各種“二人關系”之中,人是一種關系的存在。這種關系的始源就是契約關系。人是“仁人”,是“契約人”。
果仁也可稱果人,這是說,果仁很像契約之一方,它的發芽生長會象人們對契約的遵循一樣必然、準時。同時,果仁的的履約還需要外界環境的配合,與外界環節互感互通。這樣果仁與外部環境之間就是一對契約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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