奶茶炸雞店合法嗎?央廣網北京3月26日消息(記者孫瑩)據中央廣播電視總台中國之聲《新聞晚高峰》報道,随着互聯網流量經濟、網紅經濟的盛行,許多經營者傾向于加盟某“網紅品牌”但是随着這種模式的盛行,糾紛也多了起來北京西城法院兩年來受理的特許經營合同糾紛案件已超過300件到底哪些領域、哪些情形、加盟商的哪些誤解容易産生糾紛?,我來為大家講解一下關于奶茶炸雞店合法嗎?跟着小編一起來看一看吧!
奶茶炸雞店合法嗎
央廣網北京3月26日消息(記者孫瑩)據中央廣播電視總台中國之聲《新聞晚高峰》報道,随着互聯網流量經濟、網紅經濟的盛行,許多經營者傾向于加盟某“網紅品牌”。但是随着這種模式的盛行,糾紛也多了起來。北京西城法院兩年來受理的特許經營合同糾紛案件已超過300件。到底哪些領域、哪些情形、加盟商的哪些誤解容易産生糾紛?
北京西城法院副院長王元田介紹,有關加盟“網紅品牌”特許經營合同糾紛案件日漸增多,并多發于餐飲服務、母嬰服務、教育培訓、美容美發等諸多行業。他說:“涉餐飲服務行業、母嬰服務行業的案件數量占比最高,2020年約占特許經營合同糾紛案件的七成。在這些特許經營合同糾紛案件中,我們發現大多數被特許人會選擇加盟一些廣受網友關注的‘網紅品牌’,包括‘炸雞星球’‘分米雞’等網紅餐飲品牌,也包括‘愛親母嬰’等網紅母嬰服務品牌。”
2019年3月,張先生在網上看到甲公司“某飲力”奶茶的招商廣告,就主動與甲公司聯系簽訂合作協議書和品牌使用協議書,加盟合同簽訂後,張先生卻發現“某飲力”沒有注冊商标。北京西城法院知識産權庭副庭長肖志勇介紹:“張先生在簽約的時候沒有仔細研究,想當然地認為這個‘某飲力’品牌就應該是注冊商标。當發現甲公司沒有取得這個品牌注冊商标證的時候,就感覺自己受騙上當了。”
張先生馬上起訴,要求甲公司解除合同并退還加盟費。
肖志勇介紹:“張先生主張解除合同的理由是甲公司沒有‘某飲力’注冊商标權,認為甲公司沒有特許經營的資質,構成根本違約,導緻合同目的不能實現。”
而實際上,《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規定,特許人授權被特許人使用的經營資源不僅僅是注冊商标,還包括企業标識、專利、專有技術,也包括字号、商業秘密、具有獨特風格的整體營業形象,以及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響的未注冊商标等能夠形成某種市場競争優勢的經營資源。
肖志勇分析:“甲公司提交了案外某公司授權其使用‘某飲力’标識的《許可使用授權書》,而張先生并未提交證據證明因甲公司不享有‘某飲力’注冊商标權,導緻其在經營中使用‘某飲力’标識受阻緻其無法繼續履行合同,因此張先生在該案中以甲公司不享有注冊商标權為由主張解除合同,無法獲得法院支持。最後,雙方達成和解。”
可能很多人和張先生一樣,将“網紅品牌”與注冊商标畫了等号,産生了誤會。實際上還有些誤會可能導緻特許經營合同糾紛。比如我加盟了,但是因為各種原因沒有實際開店,這個加盟費能不能退給我?比如剛加盟開店,趕上了新冠肺炎疫情,能不能把加盟費退給我?
2019年6月,劉女士加盟了“某炸雞”餐飲項目,被授權當年7月30日至第二年7月29日在天津市南開區使用“某炸雞”餐飲項目相關标識。合同簽訂後,劉女士并未自行開店。劉女士起訴要求解除合同,全額退還加盟費,被法院駁回。肖志勇介紹:“雙方簽署的是區域代理合同。雖然劉女士因其自身原因并未實際開店經營,但在被特許的區域,特許人的經營資源已經被占用,其要求解除合同和全部返還加盟費的訴請沒有獲得法院支持。當然,如果被特許人未實際開店的原因系因特許人所緻,那就另當别論了。”
郭女士加盟某網紅奶茶品牌1年,結果經營了兩周時間就發現經營狀況和預期相差甚遠。郭女士起訴稱,雙方訂立合同時間很短,尚在法律規定的“冷靜期”内,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加盟費。而法官強調,“冷靜期”絕不是法律給予被特許人的試運營期間,更不能将“一定期限”作為被特許人在經營業績不理想、經營出現虧損時可以随意解除商業特許經營合同的法定理由。
肖志勇分析:“郭女士雖然在訂立合同後不足一月就提出解除合同,但鑒于其接受了丁公司的培訓、選址服務,亦進行了試營業,客觀上已經使用了丁公司的資源,為此其以‘冷靜期’為由主張解除合同無法得到法院的支持。最後在法院的主持下,雙方調解解決了争議。”
特許投資需謹慎,加盟謹防掉陷阱。法官劉豐建議:“簽訂特許經營合同前,應當認真考察分析。考察特許人的實際履約能力、業界口碑;考察特許人推廣的‘網紅品牌’的真實市場行情、發展前景、同業競争情況和投資回報率;在訂立合同過程中要以細緻審慎的态度,認真研究特許經營合同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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