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過訴訟時效的法律文件?以案說“典”條文 案例 解讀,讓民法典從法律文本走向你我他,我來為大家講解一下關于超過訴訟時效的法律文件?跟着小編一起來看一看吧!
超過訴訟時效的法律文件
以案說“典”條文 案例 解讀,讓民法典從法律文本走向你我他
第九章 訴訟時效
第二節 訴訟時效、仲裁時效與除斥期間
一
仲裁時效(有規定依規定,無規定适用訴訟時效)
法言俗語
當權利受到損害的時候,我們一般會直接要求侵權人承擔責任,如果協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是,還有一種解決糾紛的方式可能有些人并不知道或者并不了解,這種方式就是仲裁。簡單來說,仲裁就是雙方發生糾紛後,都說自己有理,沒有協商解決的可能,但雙方又都不想訴訟,于是就商量找第三人來解決糾紛。這個第三人就是仲裁機構,仲裁機構給雙方評理的過程就是仲裁。但是仲裁也不是任何糾紛都可以處理,根據《仲裁法》的規定,仲裁隻能處理合同糾紛和其他财産權益糾紛,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和行政争議不能處理。
前面我們談到,訴訟有一個時間限制,過了這個時間段,即使有理也可能得不到保護。就仲裁而言,雖然仲裁機構不像法院一樣屬于國家的審判機關,但仲裁也要符合法律規定,也要受時間的限制。仲裁法上沒有對什麼時間段内申請仲裁作出規定,但在其他的法律上進行了規定,如《民法典》第594條規定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争議要在4年内申請仲裁,《勞動争議調解仲裁法》第27條規定勞動争議要在1年内申請仲裁,《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第18條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要在2年内申請仲裁。其他法律沒有規定的,當然也不能認為想什麼時候申請就什麼時候申請,需要按照法律關于訴訟時效的規定申請,如車輛撞壞了以後保險公司不給保險金,那麼申請仲裁的時間段就是訴訟時效規定的2年,若雙方發生了糾紛又約定到仲裁機構解決,就要在發生糾紛後的2年内申請仲裁。
既然法律規定了仲裁也要在一定的時間段内申請,如果規定時間内沒有申請,會出現什麼後果呢?如前所述,超過了訴訟時效期間,我們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還會立案,但如果對方說“你要求的時間太晚了,已經超過了訴訟時效期間,我不會再承擔責任了”,即使有理,法院也不能保護我們的權利。但如果在規定的時間内沒有申請仲裁,仲裁機構則不予受理。當然,如果仲裁機構不予受理,還可以向法院起訴,但後果就隻能與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的後果一樣。同時,仲裁和訴訟有一個最大的區别,就是除法律上有特别規定外,依據《仲裁法》的規定,仲裁隻有一次機會。如果雙方選擇仲裁,那麼仲裁機構作出裁決後,雙方既不能認為不合理要求再次進行仲裁,也不能再向法院起訴。
《民法典》條文
第一百九十八條 法律對仲裁時效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沒有規定的,适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第五百九十四條 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争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四年。
以案釋法
被告長治學院師範分院(以下簡稱長治學院)是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原告皇甫甲多年在被告處工作,至原告年滿60周歲後仍在長治學院處工作至2016年9月。2016年10月1日,皇甫甲與榮通公司簽訂了《勞務外包服務協議》,約定将長治學院南北兩校區部分臨時性工作崗位外包給該公司,由榮通公司指派人員提供相關服務。皇甫甲在2016年10月14日與榮通公司簽訂《勞務合同》,為期3年,經該公司指派在長治學院提供維修等相關服務。2019年3月31日,榮通公司與皇甫甲簽訂《解除勞動合同書》,解除了雙方的勞務關系。後皇甫甲要求長治學院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11個月工資等。因協商不成,2019年9月10日,皇甫甲向長治市勞動人事争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長治市勞動人事争議仲裁委員會于2019年9月17日作出長勞人仲不字(2019)第166号不予受理通知書。皇甫甲遂向法院起訴,法院以已超出訴訟時效為由駁回其訴訟請求。
在這個案例中,皇甫甲和長治學院的糾紛屬于勞動争議,勞動争議糾紛屬于必須先讓仲裁機構評理的糾紛。皇甫甲自2016年10月之後,先後與榮通公司、和彙物業公司簽訂了勞務派遣合同,實際上皇甫甲與長治學院的勞動關系在2016年10月以後就自然解除了。根據《勞動争議調解仲裁法》第27條第1款規定,勞動争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1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該條第4款規定,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争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1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簡單來說,這兩款法律規定的意思就是勞動争議發生後,勞動者一般應當在1年内申請仲裁。在本案中,皇甫甲應從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内即2017年10月之前就勞動争議相關事項向勞動人事争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否則即超過仲裁時效。而皇甫甲在2019年才申請仲裁,顯然已經超過仲裁時效,所以仲裁機構才會不予受理,法院也不會支持他的訴訟請求。(類似生活實例,可參見案例:皇甫甲訴長治學院師範分院勞動争議糾紛案,詳見山西省長治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晉04民終441号民事判決書)
法官說法
仲裁也要受到仲裁時效的限制。在生活中,雖然老百姓對仲裁認識和了解還不是很多,但在勞動争議中仲裁是必經的程序,也就是說必須先讓仲裁機構來評評理,而勞動争議又和每一個勞動者息息相關,所以需要特别注意勞動争議的仲裁問題。
1
勞動争議仲裁與訴訟時效的銜接。《勞動争議調解仲裁法》第27條對勞動争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作了規定,時效期間是1年,如果是要工資、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的争議,需要從勞動關系終止之後再開始計算,但時間也是1年。如果在規定的時間裡沒有及時地申請仲裁,等超過了規定時間再申請,仲裁機構就不會再受理,隻能再向法院起訴,但後果對勞動者就比較嚴重,因為人民法院在勞動争議訴訟中可以主動審查仲裁時效,如果已經超過仲裁時效,用人單位也提出了時效抗辯,法院就會駁回勞動者的訴訟請求。因此,一旦用人單位拖欠工資了、不給交納社會保險等,就要及時地向當地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否則就容易受到損失。
2
人事争議仲裁适用勞動争議仲裁的時效規定。目前我國法律上的“勞動合同”僅僅是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合同,以及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之間的勞動合同。公務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均不直接适用《勞動法》。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事業單位人事争議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1條規定,事業單位與其工作人員之間因辭職、辭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發生的争議,适用《勞動法》的規定處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事業單位人事争議案件适用法律等問題的答複》第1條進一步規定,這裡适用《勞動法》的規定處理,是指人民法院審理事業單位人事争議案件的程序運用《勞動法》的相關規定。人民法院對于事業單位人事争議案件的實體處理應當适用人事方面的法律規定……。又依照《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與所在單位之間發生人事争議的,依照《勞動争議調解仲裁法》有關規定處理。因此,訴訟時效、仲裁時效作為實體法規定,人事争議仲裁也适用勞動争議仲裁的時效規定。
3
仲裁時效規則适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仲裁時效規則也存在中止、中斷的情形,在适用時,如果法律另有規定,适用特别規定,沒有特别規定的,就适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二
除斥期間(權利過期就消滅)
法言俗語
訴訟時效的目的在于督促我們及時行使權利。如果我們不及時行使權利,訴訟時效期間一旦經過,我們受到的損害就要面臨不能獲得賠償的風險。不過訴訟時效經過的情況下還存有一絲希望,就是對方遵守誠信原則,可能積極地承擔責任。但有些權利,如果長期不行使,其他人就需要一直等待着權利人表态。如果權利人沒有表态,義務人就認為是允許而繼續往下做了,如果權利人後來撤銷了已成事實,那前面發生的事歸于無效,進而影響社會經濟秩序。因此,法律既要保護權利人的權利,還不能允許這種情況發生,便為這一類權利設定了一個期限,如果在這個期限裡權利人沒有行使權利,這個期限經過後權利就消滅了,其他人也不用再等待權利人表态,以後權利人再撤銷也沒有效果。這個期間法律上就稱為除斥期間。
在說除斥期間的時候我們沒有說所有的權利,而是說有些權利,這一類權利在法律上稱為形成權。所謂形成權,是指僅僅依一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就可以使民事法律關系産生、變更或者消滅的一類權利。比如,父親送給兒子一輛車,第二天兒子惹父親生氣,父親又把車收回。父親把車送給兒子的行為,法律上稱為贈與,又把車要回來的行為稱為撤銷贈與,父親撤銷贈與的權利就是形成權,他行使這項權利不需要和兒子協商,兒子必須把車送回去,構成非法占有。類似的權利還有很多,如甲、乙簽訂了一份合同,簽完後發現實際意思與理解的意思完全相反,或者是在對方的脅迫下簽署了合同,或者隐瞞了實際情況簽訂的合同,此時誤解、被脅迫或者被欺騙的一方就有撤銷合同的權利。
除斥期間既然是過了期限就消滅的權利,當然就不能延長或者暫停,即這個期限是不能變的,規定多久就是多久,規定1年,不管發生什麼事,滿了1年沒行使權利就消滅,即使地震把人困住了也不行。但從什麼時候起算還是要從保護權利人的角度進行考慮,如果權利人還沒有意識到自己被騙了,就不會産生撤銷合同的權利。因此,除斥期間是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權利産生之日起計算。
《民法典》條文
第一百九十九條 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撤銷權、解除權等權利的存續期間,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産生之日起計算,不适用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和延長的規定。存續期間屆滿,撤銷權、解除權等權利消滅。
以案釋法
2013年12月1日,原告重慶重鐵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重鐵物流公司)分别與被告巫山縣龍翔商貿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龍翔公司)、被告合江縣杉杉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杉杉公司)簽訂煤炭購銷合同、煤炭買賣合同、補充協議,合同約定:重鐵物流公司購買龍翔公司的煤炭,再賣給杉杉公司,龍翔公司賣給重鐵物流公司的煤炭到港後直接銷售給杉杉公司,重鐵物流公司委托杉杉公司對煤炭進行驗收,在重鐵物流公司未收到杉杉公司貨款前,龍翔公司不向重鐵物流公司催收貨款,如杉杉公司拒付或拖延支付貨款,則龍翔公司放棄要求重鐵物流公司支付部分或全部貨款。合同簽訂後,龍翔公司向重鐵物流公司出具了水路貨物運單和增值稅發票(總金額30942450元),杉杉公司向重鐵物流公司出具了收貨證明。按照貨物運單、發票和收貨證明記載,重鐵物流公司與龍翔公司、杉杉公司之間共買賣48414.1噸煤炭。依據合同約定,杉杉公司應向重鐵物流公司支付相應貨款,重鐵物流公司也應向龍翔公司支付相應貨款。但實際上三方簽訂的合同并未實際履行,沒有發生真實的煤炭交易。後龍翔公司要求重鐵物流公司支付貨款。2014年8月,重鐵物流公司知道,簽訂合同時,龍翔公司和杉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系邱某一人,但杉杉公司提交了法定代表人為陳某增的營業執照,隐瞞了杉杉公司和龍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為邱某的事實。簽訂合同後,邱某僞造了貨物運單并授意其工作人員虛開增值稅發票和收貨證明交給重鐵物流公司,虛構了整個煤炭交易的事實。龍翔公司基于上述合同虛構煤炭交易,形成對重鐵物流公司30942450元的債權。于是,2015年1月,重鐵物流公司以乙、杉杉公司惡意串通,以欺詐手段使其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簽訂相關合同為由,訴至法院,請求判決撤銷與龍翔公司簽訂的煤炭購銷合同、與杉杉公司簽訂的煤炭買賣合同。法院判決撤銷上述兩份合同。在上述案例中,龍翔公司、杉杉公司故意隐瞞其法定代表人均為邱某的真實情況,使重鐵物流公司簽訂了煤炭購銷合同和買賣合同,并且通過僞造貨物運單、收貨證明,虛開增值稅發票等手段,虛構了本不存在的煤炭交易事實。這明顯屬于龍翔公司、杉杉公司故意告知重鐵物流公司虛假情況,故意隐瞞了其二公司法定代表人均為同一人的真實情況,使重鐵物流公司無法判斷真實情況,如果重鐵物流公司知道真實情況就不可能與二公司簽訂此類合同,重鐵物流公司與他們簽訂買賣合同是錯誤的意思表示,龍翔公司、杉杉公司的行為屬于欺詐行為。《民法典》第152條第1款第(1)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沒有行使撤銷權。”也就是說,重鐵物流公司要撤銷合同,應當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内。重鐵物流公司于2014年8月知道了龍翔公司、杉杉公司欺詐的情況,就應當從2014年8月開始計算,最遲重鐵物流公司應于2015年8月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撤銷合同。2015年1月重鐵物流公司起訴要求撤銷,還沒有到1年,因此,重鐵物流公司的撤銷權沒有超過除斥期間,應當撤銷兩份合同及補充協議。(類似生活實例,可參見案例:重慶重鐵物流有限公司訴巫山縣龍翔商貿有限責任公司、合江縣杉杉貿易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詳見四川省成都鐵路運輸中級人民法院(2014)成鐵中民初字第38号民事判決書)
法官說法
除斥期間雖然嚴格,一旦經過将直接産生權利消滅的後果,對權利人來說影響很大。因此,我們必須弄清楚哪些權利會受到除斥期間的約束,為什麼要對這些權利設定除斥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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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斥期間主要約束形成權。前文我們已經解釋了什麼是形成權,具體來說,适用除斥期間的形成權包括以下幾類:一是贈與人不想贈與時的撤銷權,即贈與人把東西送給别人後又反悔要回來的權利;二是解除合同的權利,不管是雙方約定了解除合同的條件還是根據法律規定解除合同,如果發生了解除合同的情形,權利人又遲遲不行使解除權,就會使交易處于不穩定的狀态,不利于經濟秩序的穩定;三是在受到欺詐、脅迫或者對雙方商談的事理解出現了重大偏差時,撤銷雙方簽訂的合同,此時如果長時間未行使,就會導緻對方一直在等待,不利于民商事交往;四是債權人的撤銷權,如債權人發現債務人有錢不償還欠款,還把房子送給他人,債權人就可以撤銷債務人和其他人的贈與等。這些除斥期間時間法律都有明确的規定,生活中遇到此類情形時,要及時查明情況,行使相應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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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斥期間經過的後果嚴重。除斥期間不像訴訟時效期間一樣,期間屆滿後還有義務人主動履行義務的一線希望。除斥期間隻要一經過,權利人的權利就徹底消滅了,而且不能像訴訟時效期間一樣法院不能主動審查,是否超過除斥期間法院需要主動審查。因此,一旦除斥期間經過,權利人就徹底失去了這項權利,沒有權利的人就談不上維護權利,也就不能再去要求他人履行義務。因此,在查明情況後,如果确實屬于上面所列的幾種情形,就要及時到法院起訴或者申請仲裁機構仲裁,以及時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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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斥期間不能中止、中斷、延長。除斥期間的适用對象是形成權,由于形成權僅憑單方意思就會發生法律關系的變動。因此,法律設定除斥期間的目的就在于激勵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避免法律關系久拖不決。也正是基于此,形成權适用條件滿足時,必須給相對人一個明确的期限期待,否則,相對人就處于不确定的狀态。如果形成權存在延長、中止、中斷的情形,實際上就使相對人不能确定期待的期限,相對人就可能會蒙受不測的損害,從而無法維護交易的穩定。因此,除斥期間不可變化,權利人必須及時行使權利。
來源:江必新、張甲天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學習讀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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