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中發票丢失,有的企業會重新開具發票。由于發票相關聯次已丢失,無法提供全部聯次,根據稅收政策規定,既不能作廢發票也不能跨月紅沖。那麼我們應該怎麼正确操作呢?
丢失已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應于發現丢失發票當日書面報告稅務機關,并提交《發票挂失損毀報告表》,并根據丢失聯次不同,分情況進行處理:
1、丢失發票聯:可憑相應發票的抵扣聯複印件,作為記賬憑證。2、丢失抵扣聯:可憑相應發票的發票聯複印件,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或退稅憑證。3、丢失發票聯和抵扣聯:納稅人同時丢失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可憑加蓋銷售方發票專用章的相應發票記賬聯複印件,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退稅憑證或記賬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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