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花20萬在超市買到了一堆假茶葉,因此起訴超市。超市被判“退一賠十”共計200萬元!一起來看看是怎麼回事?
買到假茶葉,消費者索賠200萬元
2015年8月28日至11月20日,消費者劉某先後在京客隆宋家莊店購買了100餘盒商品名稱為“聚馨福茶葉”的茶葉,包括盒鐵觀音、大紅袍、金駿眉等,購物金額共計200476元,商品單價從198元到1380元不等。
資料圖
◆有關部門證明為假冒産品
劉某以所購産品涉嫌假冒為由,向福建省武夷山市、安溪縣有關部門進行了投訴舉報,并提供了所購茶葉商品外包裝照片及标簽上的衛生許可證及生産許可證等信息,得到反饋信息均表明,其所購茶葉屬于許可證系僞造或已失效,或冒用他人廠名、認證标志的假冒商品。
判決書提到的相關部門反饋信息
随後,劉某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京客隆公司、京客隆宋家莊店退貨并連帶退還食品價款200476元,并支付賠償金2004760元。
一審判決:支持“退一賠十”
一審中,京客隆公司及京客隆宋家莊店認為,劉某在進行上述舉報投訴時未提供實物,不能證明投訴舉報商品系從該公司購買的。此外,還提交聯營合同書,稱即使訴争商品是其出售的,也應根據聯營合同由北京聚馨福茶業有限公司承擔産品質量責任。劉某則堅持隻起訴京客隆公司及京客隆宋家莊店。
◆假冒食品無法保證合法來源,存在危害身體健康的風險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生産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産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
法院認為,本案中,劉某在京客隆宋家莊店購買了訴争商品,經相關監管部門認定系假冒廠名、廠址、認證标志的假冒食品,雖京客隆公司及京客隆宋家莊店稱假冒食品并不必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但制定食品安全标準應以保障公衆身體健康為宗旨,假冒食品無法保證其合法來源,無法保證其生産經營過程得到嚴格監控,更無法保證其經過法律要求的相關檢驗等,存在危害公衆身體健康的風險,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
京客隆公司及京客隆宋家莊店銷售假冒食品的行為,可推定為明知,故對于劉某要求退貨退款并支付十倍賠償金的請求,法院予以支持。
雖劉某未提交證據證明其身體損害系由于本案訴争食品導緻,但上述賠償不以消費者人身權益遭受損害為前提。法院據此判決支持劉某的“退一賠十”訴訟請求,判令北京京客隆商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宋家莊店、北京京客隆商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退還劉某購物款200476元,賠償劉某2004760元;劉某退還所購商品。
終審:判決維持“退一賠十”原判
京客隆公司、京客隆宋家莊店共同向北京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法院判決,并改判駁回劉某的一審訴訟請求。
◆ 假冒食品未經合格檢驗,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
二審法院認為,劉某從京客隆宋家莊店所購買茶葉系假冒廠址、廠名等的假冒商品,而該假冒商品系消費者直接飲用品,如果該茶葉并未經過産品來源及生産過程等的監控與檢驗,會直接給消費者的身體健康造成嚴重的影響,這也是相關法律制定懲罰性賠償的用意初衷,而京客隆公司、京客隆宋家莊店作為直接經銷單位理應對關乎消費者身體健康的茶葉等食品的進貨渠道嚴格把關,以期最低限度的防止針對不特定群體消費者權益侵害的發生。
判決書
二審法院在判決書中指出,因京客隆公司、京客隆宋家莊店并未盡到相應把關責任,以緻出現大量銷售茶葉存在問題,故一審法院從充分維護消費者利益角度出發,推知京客隆公司、京客隆宋家莊店銷售假冒商品的行為系明知并無不當。因京客隆公司、京客隆宋家莊店所銷售的上述商品系假冒商品,未經合格檢驗,自然不宜認定為符合食品安全标準的産品。
法院審理認為,據劉某自述,其食用該茶葉後出現身體不适症狀并提交相關診斷證明、處方,上述證明雖不能直接确定劉某身體不适确與其所購上述茶葉存在直接關系,但從消費者身份角度出發,在不能合理排除二者之間的關聯性情況下,綜合考慮本案所涉商品屬假冒廠址、廠名、生産許可證、認證标志等的假冒商品,一審法院對于劉某十倍懲罰性賠償的主張予以支持是适當的。
2018年12月29日,二審法院最終作出判決:駁回京客隆公司、京客隆宋家莊店上訴,維持一審原判。
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權,請聯系删除
版權聲明:如涉及版權問題,請作者持權屬證明與本網聯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