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勞動者在工作中遇到被迫加班,又不知道勞動法對加班是如何規定的,很困惑,今天就關于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的政策法規給大家整理一下。
首先工作時間分為标準工時工作制、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不定時工作制,下面就三種工制分别梳理。
一、工作時間:
(一)标準工時工作制
國家實行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40小時的工時制度。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用人單位由于生産經營的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是指因工作性質特殊或者受季節及自然條件限制,需在一段時間内連續作業,采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以周、月、季、年等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但其平均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标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職工,可以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1)交通、鐵路、郵電、水運、航空、漁業等行業中因工作性質特殊,需連續作業的職工;
(2)地質及資源勘探、建築、制鹽、制糖、旅遊等受季節和自然條件限制的行業的部分職工;
(3)其他适合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職工。
(三)不定時工作制
不定時工作制是一種因工作性質和工作職責的限制,勞動者的工作時間不能受固定時數限制,而直接确定職工勞動量的工作制度。對于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用人單位應按勞動法的規定,參照标準工時制核定工作量并采用彈性工作時間等适當方式,确保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和生産、工作任務的完成。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職工,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
(1)企業中的高級管理人員、外勤人員、推銷人員、部分值班人員和其他因工作無法按标準工作時間衡量的職工;
(2)企業中的長途運輸人員、出租汽車司機和鐵路、港口、倉庫的部分裝卸人員以及因工作性質特殊,需機動作業的職工;
(3)其他因生産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範圍的關系,适合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
二、休息休假
(一)全體公民放假節日
(二)部分公民放假的節日及紀念日全體公民放假的假日,如适逢星期六、星期日,應當在工作日補假。
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則不補假。對參加社會或單位組織慶祝活動和照常工作的職工,單位應支付工資報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資。如果該節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單位安排職工加班工作,則應當依法支付加班工資。
(三)周休息日
(四)帶薪年休假
三、加班工資
工作日延長工作時間:本人小時加班工資計發基數×150%
休息日加班:本人日/小時加班工資計發基數×200%
法定節假日加班:本人日/小時加班工資計發基數×300%
日加班工資計發基數=(用人單位正常生産經營情況下勞動者本人上月扣除加班工資後的工資)÷月計薪天數21.75
小時加班工資計發基數=(用人單位正常生産經營情況下勞動者本人上月扣除加班工資後的工資)÷月計薪天數21.75÷每日工作小時數8
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年休假天數少于應休年休假天數,應當在本年度内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期間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隻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職工本人的月工資÷月計薪天數21.75×未休的年休假天數×300%
職工本人的月工資是指職工在用人單位支付其為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前12個月剔除加班工資後的月平均工資。在本用人單位工作時間不滿12個月的,按實際月份計算月平均工資。
四、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2.《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
3.關于印發《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的通知(勞部發〔1994〕503号)
4.《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
5.《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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