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的征收與補償
現在很多地方在進行征地拆遷,大家對于宅基地的征收與補償問題都非常關心,今天,北京京康律師事務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學物權與土地制度研究所聯席所長史西甯律師來跟大家聊一聊。
我國《民法典》和《土地管理法》對農村宅基地征收與補償問題的規定過于原則和模糊,導緻現實生活中事關農民生存發展的權利無法得到充分地保護,極易引發群體性事件,成為社會不穩定因素。因此,完善宅基地征收與補償制度具有重要意義。宅基地使用權人享有占有、使用集體土地,在該土地上建造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權利。當宅基地被征收時,權利人應當就宅基地的占有權、宅基地的使用權、宅基地上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所有權分别受償。
集體宅基地所有權的補償
1,按所有權價值補償
宅基地被征收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所有權就會喪失,所以必須按所有權價值進行補償。
2,按建設用地價值補償
宅基地屬于非農業建設用地,應當參照建設用地補償标準,綜合宅基地所在位置、供求關系等因素确定其價值。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後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願,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币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财産權益。
3,按市場價值補償
市場價值是平等的交易雙方在自願的基礎上,通過競價達成的雙方都能接受的價格。房屋的市場價值要受自然環境、經濟環境、社會環境等因素影響。就我國當前實際情況來說,農村的經濟發展水平得到提高,生活環境得以改善,基礎設施不斷健全,加之農村自然環境優美、人口密度低、通風采光好,各種因素相結合使城鎮居民趨之若鹜從而提高了其市場價值。因此,農村房屋具有很大的升值空間。在征收宅基地時各種因素必須要綜合考慮,以提高農民的财産性收入,降低由于喪失宅基地而引發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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