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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倒骨折手腕骨頭摔斷
□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戰海峰
□ 通訊員 孔飛飛 汪波
掰手腕竟将手掰斷,賠償責任誰來承擔?近日,重慶市墊江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因掰手腕緻右臂肱骨骨折緻殘的健康權糾紛案件,适用民法典中的“自甘風險”規則,判決駁回原告曾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2020年9月20日下午,李某在店門口邀請曾某進行掰手腕比賽,在掰手腕過程中曾某受傷。經醫院診斷為右側肱骨下段骨折,且經鑒定,曾某右肘關節功能障礙,目前屬十級傷殘。曾某認為,李某是該理發店的店長,其一再邀約自己進行掰手腕,後李某将曾某手腕掰斷,應當對其傷殘承擔責任。遂訴至墊江法院,索賠醫療費、傷殘賠償金、誤工費、護理費等共計17餘萬元。
法院認為,掰手腕符合競技性體育的一般特征,應認定為文體活動中的一種體育競技活動。本案中,被告并不存在違背他人意願的意思表示,原告選擇接受,應當屬于自願參加該體育競技活動。比賽中,被告在僵持狀态下的突然發力系掰手腕中的常見行為,不能據此認定被告具有過錯或者重大過失。加之在原告受傷後,被告積極将原告送醫治療,無論是墊付費用抑或是托朋友借款救治,盡到了競技活動參與者的一般義務。因此,對原告的受傷,應認定被告沒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綜上,原被告之間的掰手腕行為屬于自甘風險的體育行為,被告李某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據此,墊江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原告曾某的全部訴訟請求。曾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後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庭後表示,民法典規定,自願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與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與者承擔責任。該條規定明确了競技體育活動中的自甘風險原則。本案中,法院對曾某受傷深表同情,但曾某事先已了解掰手腕可能伴随着風險、損傷或者事故,仍自願參加比賽,應自行承擔由此産生的後果,故判決免除李某的賠償責任。
來源: 法治日報——法制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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