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對付徇私枉法?2019-05-28 來源:檢察日報咨詢類别:職務犯罪檢察,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怎麼對付徇私枉法?以下内容希望對你有幫助!
怎麼對付徇私枉法
2019-05-28 來源:檢察日報
咨詢類别:職務犯罪檢察
咨詢内容:在徇私枉法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隻承認收受涉案人員的賄賂或接受吃請或說情,有徇私徇情行為,但不承認有枉法行為,針對犯罪嫌疑人的這種辯解,應如何解答,是否存在隻有徇私沒有枉法情形?
個人意見(理由和依據):這種情形實踐中是存在的,比方說單純的受賄;犯罪嫌疑人的這種辯解就是一種狡辯,可以用查證事實予以駁斥。(咨詢人: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阿勒泰地區檢察院 趙曉成)
解答專家鐘媛媛:按照罪刑法定原則,認定徇私枉法罪,必須符合刑法第399條的規定“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可見,徇私分為徇私情和徇私利,是否枉法,要看其是否“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對此,2006年7月26日最高檢《關于渎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标準的規定》有較為細化的規定。如果在案證據中沒有其枉法的證據,那麼無法認定為該罪。對于枉法的判定,不僅僅依據犯罪嫌疑人的供述,還可以通過客觀證據予以綜合分析判斷。如:對于無罪的人,案發時使其受追訴,在案證據中有立案、起訴等法律文書、無罪判決書;對于有罪的人,案發時包庇不予追訴,在案證據中有撤銷案件、追訴等法律文書或者有罪判決的法律文書等等。如果在案證據證實犯罪嫌疑人系司法工作人員,其利用職務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在案件辦理中為他人謀取利益,但是無法證明其枉法,就要在數額和情節标準上審查是否達到受賄罪要求,如果達到,則認定為受賄罪;如果同時能夠證明其枉法,就要根據案件具體犯罪數額和情節,在受賄罪和徇私枉法罪中,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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