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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修路引發的事故
因修路引發的事故
更新时间:2024-12-01 11:30:36

華南快速路大塞車,可路橋費卻沒少收,廣州公益律師廖建勳認為華南快速路管理方違約,于是将廣州華南路橋實業有限公司(簡稱“華南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返還所收取的路橋費10元。該宗服務合同糾紛案件在2020年4月9日在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開庭。

2021年3月20日,廖建勳律師告訴南都記者,他收到了天河區人民法院送達的判決書,判決駁回了他的訴訟請求。“目前我正在準備上訴,将向廣州中院提起上訴。”廖建勳說,這不是個案,高速公路因維修導緻車輛緩行,合同服務質量降低,“這個現象值得關注。”

因修路引發的事故(華南快速因修路大塞車)1

華快因修路造成擁堵

3公裡路開車走了半小時

2019年11月8日,廖建勳駕車從廣州市番禺區經華南快速公路回越秀區東寶大廈,途經番禺大道、番禺大橋、華南快速、黃埔大道。

當天11時15分,廖建勳從番禺大橋收費站進入華南快速,向北行駛臨近華南大橋路段後,道路發生嚴重擁堵。經了解,擁堵系因華南快速路施工導緻。廖建勳告訴南都記者,經他估算,擁堵路段長度約3公裡,通行時間長達 30分鐘許。

因修路引發的事故(華南快速因修路大塞車)2

當天12時許,他從黃埔大道西收費站出口駛出華南快速,并支付路橋費 10元,全程曆時 45 分鐘。廖建勳認為,他通行由廣州華南路橋實業有限公司經營的華南快速路,實質上是與對方訂立服務合同,根據《合同法》之公平、誠實信用原則,該公司應當提供與他支付價款對等的服務。

華南快速路為城市快速路,根據《廣州市城市快速路路政管理條例》之規定,城市快速路設計時速在60公裡以上,且華南快速路在正常情況下通行速度為60公裡/小時至80公裡/小時,案涉路段長度約10公裡,按照以往正常通行時間應當僅需10分鐘左右,“我此次通行速度,遠遠低于華南快速正常通行速度,對方公司未能提供與我支付價款對等的服務,屬于合同違約。”

此外在民事起訴狀中,廖建勳還提到,案涉華南快速路為城市快速路,其限速80公裡/小時,但是其收費标準甚至比部分四車道限速120公裡/小時的國家高速公路要高,該收費标準顯然不合理。

為此,他向天河區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還收取的路橋費10元。廖建勳告訴南都記者,讓高速(快速)公路公司重視消費者權益,并促使相關部門加快對該問題的立法,才是他提起本次訴訟的初衷。

被告辯稱維修前已對外公布

原告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

在2020年4月9日的庭審上,華南快速路一方認為,原告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原因是原告未提交相關證據證明原告為當時的駕駛人,為此無法提起訴訟,“假使具備訴訟主體資格,也不能要求退還路橋費。”

華南公司認為,華南大橋的這次維修,經過廣州市公安局和廣州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員會批準,并發布了相關的公告文件,公司在大橋維修前已經通過相關媒體向公衆宣布維修事項,并告知了繞行相關方案。

南都記者查看當時的維修方案,内容提到華南快速一期華南大橋橋面(k9 629~k9 929)、新洲路面(K10 524~K10 560)及赤沙段(K12 345~K12 410)于2019年11月6日~2020年1月10日進行占道加固維修。維修期間雙向八車道各有兩條車道封閉,影響區域為天河區花城收費站到海珠區土華收費站範圍。

同時,公司的收費經過廣東省物價局和廣東省交通運輸廳制訂并經廣東省人民政府批準,合法有效。原告訴狀中所提到的10元路橋費中僅有5元是華南公司收取,另外5元由廣東番禺大橋有限公司收取,發票雖然顯示是10元,但根據聯網收費相關規定,事實上華南公司隻收取了其中5元。

華南公司在庭審上表示,原告在明知道路進行維修的情況下仍然選擇行駛華南快速路,已經表明原告與公司之間形成了合意,其可以選擇其他繞行方案而不選擇,而故意提起博取眼球的訴訟,沒有任何實質意義。

這次維修是基于對廣大社會群衆安全負責而進行的維修,已履行相應審批程序并告知了相應繞行方案,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法院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法庭辯論結束後,廖建勳變更訴訟請求,請求判令華南公司向其返還收取的路橋費 5元。

訴求缺乏法律依據

法院駁回原告訴求

經審理,天河區人民法院認為,本案的主要争議焦點包括:廖建勳是否有權提出本案起訴?廖建勳主張華南公司存在違約行為并要求返還通行費是否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天河法院表示,雖然當日上午廖建勳并非案涉車輛的駕駛人,但案涉車輛登記在其妻子名下,廖建勳乘坐案涉車輛通行華南快速路并為案涉車輛向華南公司繳納了通行費,故廖建勳是案涉車輛的實際使用人。故廖建勳與華南公司之間成立服務合同關系,是案涉服務合同的當事人。

那麼,華南公司是否存在違約行為的問題呢?天河法院認為,我國現行法律法規未明确規定公路經營企業需保證通行車輛達到的最低通行時速要求。

而《廣州市城市快速路路政管理條例》第二條的規定,僅明确了城市快速路設計時速要求,廖建勳據此認為其當日通行速度遠低于華南快速路的正常通行速度,而主張華南公司提供的服務與收取的費用不對等存在違約行為,缺乏依據,不予采納。

道路擁堵的原因既有人的方面原因、路的方面原因,還包括城市整體規劃、發展、建設等等方面原因。華南公司占道維修是其履行案涉服務合同法定義務的行為,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當日案涉路段的擁堵情況,但路段占道維修并非是造成道路擁堵的唯一原因,不能僅以占道維修加成擁堵的情況認定華南公司存在違反服務合同的行為。

2021年3月12日,天河法院作出判決,駁回原告廖建勳的訴訟請求。在收到判決之後,廖建勳表示他将提起上訴,繼續關注此現象。

起訴具有一定公益性

有利管理部門聚焦問題

南都記者從判決書中了解到,天河法院對此案還作出了有關延伸思考。

天河法院表示,原告廖建勳提出本案起訴所延伸出的收費公路占道維修期間應否減免通行費的問題,雖然并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案件的範圍,但從收費公路經營,企業、公路使用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和公路使用人讓渡部分通行權利後的利益平衡角度着眼考慮,其起訴具有一定的公益性,對于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進一步加強公路管理能力、提升服務水平具有一定的促進作用,亦有利于有關管理部門聚焦問題,找準着力點解決人民群衆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值得肯定。

而依照“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确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的民事行為基本準則,案涉服務合同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少一些對抗、對立,多一些換位思考、相互理解,将更有利于共同解決這一困繞多方的民生問題。

為減少同類糾紛,天河法院建議,華南公司作為案涉路段的公路經營企業,對案涉路段占道維修的情況,在必經該路段前的合理距離增設路面提示路牌及具體繞道指引,為廣大車主提供更人性化的服務及更多的通行選擇。同時,鼓勵華南公司主動探索對工期較長或距離較長的占道維修路段實行适當減免通行費的可行措施。

采寫:南都記者何生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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