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備未接觸到高壓線觸電事故案例?案情簡介楊某在高壓線的水塘邊釣魚,因魚竿意外觸及水塘上空縣供電公司所屬的10千伏高壓線,不幸觸電身亡楊某妻子以供電公司對高壓線無警示标志和防護措施為由,将其起訴至法院,要求縣供電公司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和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損失法院會支持楊某妻子的請求嗎? ,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設備未接觸到高壓線觸電事故案例?以下内容希望對你有幫助!
設備未接觸到高壓線觸電事故案例
案情簡介
楊某在高壓線的水塘邊釣魚,因魚竿意外觸及水塘上空縣供電公司所屬的10千伏高壓線,不幸觸電身亡。楊某妻子以供電公司對高壓線無警示标志和防護措施為由,将其起訴至法院,要求縣供電公司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和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損失。法院會支持楊某妻子的請求嗎?
以案釋法
從事高空、高壓、地下挖掘活動或者使用高速軌道運輸工具造成他人損害的,經營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擔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失的,可以減輕經營者的責任。
本案中,楊某系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其在高壓線下的水塘邊釣魚,因魚竿意外觸及水塘上空高壓線至觸電身亡,此結果與其本人疏忽大意有直接因果關系,應對死亡後果承擔主要責任。供電公司在事發區域未設置警示标志和防護措施,缺乏必要的管理和維護,并且供電公司不具有免責事由,其應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因此法院判決供電公司承擔30%的責任。
法條鍊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複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一千二百四十條 從事高空、高壓、地下挖掘活動或者使用高速軌道運輸工具造成他人損害的,經營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擔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重大過失的,可以減輕經營者的責任。
律師提示
司法實踐中,法院在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時,必須審查是否确為高壓觸電,1千伏以上的為高壓電,1千伏以下的為非高壓電。其意義在于兩類案件适用不同的歸責原則,非高壓觸電一般應适用過錯責任原則,高壓觸電适用無過錯責任原則。
同時,還要查清損害事實是“一因一果”還是“多因一果”,并分别适用不同的歸責原則和法律規定。如果為“多因一果”,則應分清諸原因力中,哪些是主要原因,哪些是次要原因或輔助因素,準确分配責任。對于高壓設施産權人,如果主觀上同時存在重大過錯,如對可能引發高壓觸電的隐患視而不見,或采取措施無力,則應适當加重對其處罰,以起到警醒作用,促其采取措施,杜絕事故的再次發生。對于受害人,如查明未盡到注意,也應令其自負适當的責任,以示警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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