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5日,廣州市政府15屆10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廣州市集體戶口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提出高校中職等非廣州戶籍學生、符合入戶條件無合法住宅等人員,可申請遷入廣州集體戶口。
新生兒登記時,若父母一方是本市的集體戶口,另一方是外市戶口,或者雙方均為集體戶口的,新生兒按随父或随母原則可以在集體戶口内申報出生登記。
這幾類人員可遷入廣州集體戶口
規定進一步明确了幾類人員可以遷入廣州集體戶口。包括:
普通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含技工院校)根據國家招生計劃招收錄取的全日制普通學曆教育的非廣州戶籍學生,可以申請遷入學校學生集體戶口;
已由設立工作單位集體戶口的國家機關、各類企事業單位錄用或者聘用,符合廣州市入戶條件或者有廣州市戶口,但無合法住宅類房屋以及可以投靠的直系親屬的人員,可以申請遷入工作單位集體戶口;
符合廣州市入戶條件或者有廣州市戶口,但無合法住宅類房屋以及可以投靠的直系親屬,在各級人才服務中心、人力資源市場簽訂人事代理、戶口代理合同的人員,可以申請遷入人力資源市場集體戶口;
符合廣州市入戶條件或者有廣州市戶口,但無合法住宅類房屋以及可以投靠的直系親屬,且屬于引進人才入戶、積分制入戶和政策性入戶及其他入戶的人員,可以申請遷入相應的政府公共集體戶口。
此外,在本市親戚朋友家庭居民戶口搭戶的人員,可以依條件申請遷入工作單位集體戶口、人力資源市場集體戶口、政府公共集體戶口。家庭居民戶口的戶主以及其直系親屬遷出時,搭戶人員應當一并遷出。
新生兒可随父母在集體戶口内出生登記
父母是集體戶口,新生兒可否在集體戶口内登記戶口?
規定明确,新生兒父母雙方戶口均屬學校學生集體戶口的,新生兒在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機關申報出生登記。父母一方戶口屬學校學生集體戶口,另一方為非學校學生集體戶口的,新生兒随非學校學生集體戶口的一方申報出生登記。
新生兒父母一方戶口屬本市的集體戶口,另一方為本市居民家庭戶口的,新生兒随本市居民家庭戶口一方申報出生登記。父母一方是本市的集體戶口,另一方是外市戶口,或者雙方均為集體戶口的,新生兒按随父或随母原則可以在集體戶口内申報出生登記。
此外,集體戶口人員死亡1個月以内,應當由其親屬或者集體戶口專職管理人員及時向區公安機關申報戶口注銷。
在穗購房、結束學業後須遷出集體戶
規定明确,學校學生集體戶口人員結束學業後,應當及時到戶口所在地的區公安機關申請将戶口遷回原籍或者遷到拟就業地。
若通知後不來辦理或無法通知的,本省生源将由學校所在地的區公安機關開具戶口遷移證并寄往學生原籍公安機關,由原籍公安機關登記戶口;外省生源将由學校所在地的區公安機關為該校設立1個外省籍學生空挂戶集體戶頭,另行管理。
人力資源市場集體戶口、工作單位集體戶口、政府公共集體戶口人員已經在本市購買合法住宅類房屋的,應當申請将戶口遷到其房屋處登記。經集體戶口設立單位要求遷出而拒不遷出的,公安機關可以依集體戶口設立單位申請,履行告知程序後憑調查材料将其戶口遷到其在本市購買的合法住宅類房屋處登記。
規定還要求,在審核、辦理集體戶口遷入過程中,相關職能部門不得收取任何費用。以辦理集體戶口名義收取費用或者從事其他違法行為的單位或者個人,依法予以查處。
來源 |羊城晚報、金羊網、羊城派
文字 | 羊城晚報全媒體記者張璐瑤
圖片| 新華社資料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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