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我市司法拍賣房屋有關政策及解讀
針對近期咨詢成都司法拍賣房屋有關政策增多的實際,現将政策及解讀進行了梳理,現彙總如下。
一、有關政策
(一)2017年3月23日印發《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完善我市住房限購政策的通知》(成辦發〔2017)10号)規定:“自2017年3月24日起,對于重大招商引資項目和機關、企事業單位引進的高端人才等,經所在區政府(管委會)認定後,其購房可不受戶籍、社保繳納時限的限制,但所購商品住房自合同備案之日起、二手住房自載入不動産登記簿之日起5年不得上市轉讓”。
(二)2017年4月12日印發《成都市城鄉房産管理局成都市金融工作辦公室中國銀行業監督委員會四川監管局中國人民銀行成都分行營業管理部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地産市場及住房信貸業務風險管理的通知》規定:“自2017年4月13日起,在我市住房限購區域内新購買的住房(含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須取得不動産權證滿3年後方可轉讓”。
(三)2018年5月15日印發《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我市房地産市場調控政策的通知》(成辦發〔2018)17号)除了對購買住房的資格予以明确規定外,還對購買後再行轉讓予以規定:“在全市範圍内新購買的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須取得不動産權證滿3年後方可轉讓”。
(四)2021年3月22日成都市房地産市場平穩健康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于印發《關于進一步促進房地産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通知》規定:“四、加強住房交易管理,登記購房人數在當期準售房源數3倍及以上的項目,所購商品住房限售期限由3年延長到5年。依據合同約定方式取得本市住房的主體,以及通過司法拍賣、變賣等取得本市住房的主體,均應當符合本市住房限購、限售政策的規定”。
二、有關解讀
(一)法拍房含義指什麼?
答:法拍房,是指被法院強制執行拍賣的房屋。
(二)房地産轉讓含義指什麼?
答:房地産轉讓指房地産權利人通過買賣、贈與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房地産轉移給他人的行為。前款所稱其他合法方式,主要包括下列行為:
1.以房作價入股、與他人成立企業法人,房地産權屬發生變更的;
2.一方提供土地使用,另一方或者多方提供資金,合資、合作開發經營房地産,從而房地産權屬發生變更的:
3.因企業被收購、兼并或合并,房地産權屬随之轉移的:
4.以房地産抵債的: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通過法拍取得的住房,其再行轉讓是否受限?
答:通過法拍取得的住房,其再行轉讓應當符合我市住房限售相關規定。
(四)參與法拍房競拍的主體有哪些?應滿足什麼條件?
答:按照2021年3月22日成都市房地産市場平穩健康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于印發《關于進一步促進房地産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通知》規定,參與法拍房競拍的主體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參與法拍房競拍的主體應符合《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我市房地産市場調控政策的通知》(成辦發〔2018)17号)要求,即具有法拍房所在區域相應的購房資格。
(五)法拍房納入限購限售時間節點如何界定?
答:2021年3月22日前已通過司法拍賣、變賣、以房抵債取得了生效法律文書的(或者已經進入司法拍賣競價環節的),按3月22日以前政策執行;3月22日後通過司法拍賣、變賣、以房抵債等司法程序取得本市住房的主體,均應當執行本市住房限購限售政策相關規定。
(六)如果司法拍賣中的競買人不符合本市限購政策,會有什麼後果?
答:按照成都市房地産市場平穩健康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于印發《關于進一步促進房地産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通知》要求,自2021年3月22日起,在司法拍賣的實踐中,競買人應對自身是否符合本市住房限購政策承擔相應後果,一旦司法拍賣成交裁定文書下達,競買人因不符合本市住房限購政策不能過戶,須自行承擔毀拍的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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