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入職登記表算勞動合同嗎?來源:中工網《勞動合同法》第82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如果勞動關系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主張入職登記表、員工錄用通知書等文件可視為雙方書面勞動合同,司法實踐對此該如何認定?,今天小編就來說說關于員工入職登記表算勞動合同嗎?下面更多詳細答案一起來看看吧!
員工入職登記表算勞動合同嗎
來源:中工網
《勞動合同法》第82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如果勞動關系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主張入職登記表、員工錄用通知書等文件可視為雙方書面勞動合同,司法實踐對此該如何認定?
■事件:未簽勞動合同 職工離職要求雙倍工資
2019年3月1日,付某應聘到石家莊市某房地産公司,擔任财務總監。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口頭約定試用期3個月,試用期月工資為10000元,轉正後為12000元。工作期間,某房地産公司未為付某繳納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
當年8月31日,付某離職。離職後,付某表示,入職時公司未與自己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按照《勞動合同法》第82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付某向勞動仲裁委申請仲裁,請求仲裁委裁決公司支付雙倍工資差額64000元。
最終,勞動仲裁委支持了付某的仲裁請求。某房地産公司不服,起訴至向石家莊市長安區法院。
■用人單位:員工入職登記表已具備勞動合同要件 無需承擔雙倍工資
庭審中,某房地産公司向仲裁委提交了公司的《員工入職登記表》和員工須知。該公司認為,《勞動合同法》第82條關于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資的規定,是對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的懲戒。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雙方之間簽署的其他有效書面文件的内容已經具備勞動合同的各項要件,明确了雙方的勞動關系和權利義務,具有書面勞動合同的性質,則該文件應視為雙方的書面勞動合同,對于勞動者提出因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而要求二倍工資的訴訟請求不應予以支持。公司提供的《員工入職登記表》以及員工須知兩份文件包含了勞動合同應當具備的所有内容,應當認定為勞動合同。既然雙方存在勞動合同,那麼,公司也就無需向付某支付雙倍工資。
對此,付某辯稱,《員工入職登記表》是自己提出勞動仲裁後,原告經他人指點,在員工入職登記表上添加了合同期限内容,沒有公司法人和主要負責人的簽名,這兩份文件是其捏造證據的違法行為,應予追究其捏造證據的法律責任。付某認為,《員工入職登記表》未寫明公司的地址及勞動保護、工作地點内容、休假制度等,不具備勞動合同的性質,且填寫後交由公司保管,勞動者本人并不持有,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緻,并經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的規定。因此,原告提供的《員工入職登記表》不能代替勞動合同。
■法院:若具備勞動合同必備條款 可視為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法院認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17條第一款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一)用人單位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号碼;(三)勞動合同的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點;(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六)勞動報酬;(七)社會保險;(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法的其他事項。本案中,某房地産公司主張其與付某簽訂的員工入職登記表和員工須知,已經具備勞動合同應當具備的所有内容,可視為雙方已經簽訂了勞動合同,但該公司提交的入職登記表并不符合上述規定,故法院對其主張不予采信。原告某房地産公司應當向被告付某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
法院一審判決後,某房地産公司提起上訴。上訴期間,雙方均未提交新的證據和理由。
二審法院認為,某房地産公司主張其與付某簽訂了員工入職登記表和員工須知,已經具備勞動合同應當具備的所有内容,應當視為雙方已經簽訂了勞動合同。但該公司提交的入職登記表并不具備勞動合同應當具備的條款,且被上訴人對上訴人的主張不予認可,故原審法院對上訴人該主張未予采信并無不當,上訴人應當向被上訴人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至此,二審法院判決維持原判,駁回上訴。
(據《河北工人報》報道 河北工人報記者哈欣)
責任編輯:李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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