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訊(記者 薄其雨)12月29日上午,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法院召開涉債權轉讓變更申請執行人案件情況新聞通報會,對石景山法院近三年審理因債權轉讓變更申請人的執行異議案件的典型案例進行通報。
石景山法院執行局法官曲東民。圖源石景山法院
通報會上,石景山法院執行局法官曲東民通報了這樣一起典型案例。2021年8月24日,石景山法院民事判決書确定,吳某應返還百某公司10萬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因吳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确定的義務,2022年2月16日,百某公司向法院申請執行,執行中,法院經審查發現百某公司已于2022年2月10日注銷。百某公司委托代理人向法院報告,百某公司已于注銷前将該案債權轉讓給朗某公司。法院執行實施案件以申請執行人立案時已注銷登記,不符合法院執行案件受理的條件為由,于2022年6月14日,駁回申請執行人的執行申請。
在執行實施案件進行中,2022年4月18日,朗某公司向法院申請變更其為執行案件申請執行人。法院審查中,傳喚了注銷前公司股東為柴某(持股60%)、王某(持股40%)。經查,2022年2月10日,百某公司與朗某公司簽訂的《債權轉讓及債務抵償協議》,約定:百某公司将該案民事判決書對吳某享有的到期債權及其全部從權利轉讓給朗某公司,用以抵償百某公司欠朗某公司的債務,該協議已履行完畢。債轉雙方向吳某的地址郵寄送達了債權轉讓通知書,履行了債權轉讓通知義務。百某公司的股東柴某、王某對該案債權轉讓及債務抵償經過,确認無誤。據此,法院執行裁決案件于2022年6月16日裁定,将執行案件申請執行人變更為朗某公司。
上述執行實施案件和執行裁決案件執行裁定書分别生效後,朗某公司重新申請了執行案件。
曲東民介紹,該案立案時,債權受讓人朗某公司擔心自己債權轉讓的證據不充分,立案部門不予立案,就使用百某公司注銷前出具的委托手續,向法院立案。執行過程中,法院發現申請執行人已注銷,如果徑行駁回申請執行人申請,有可能造成該案債權難以實現,債權受讓人要證明自己的合法債權,需要通過複雜的法律途徑,例如訴訟或者公證,維權成本較大。為解決當事人的實際困難,石景山法院準予債權受讓人提起了變更申請執行人的執行裁決案件。在審查中,有效地查實了當事人本次債權轉讓的真實性,以執行裁定書的方式,确認債權受讓人申請執行人的身份。在司法正義的基礎上,更好地實現了司法便民。
編輯 楊海 校對 張彥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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