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我方團隊子繇
古代社會給我們的印象常常是“隻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芝麻綠豆的小官在地方上也能一手遮天、為所欲為,百姓們有冤無處訴,日日在水深火熱之中備受煎熬,最後一咬牙一跺腳,幹脆反了他的!這實是受到古裝劇的荼毒,實際上在古時候,曆朝曆代都有明确的律法,律法之權威便是上達皇親下至平民的,為官為吏者,更有另一套吏法來約束。今天要講的,是發生在漢代居延地區的一個官民糾紛的案子。
原告粟君是甲渠地區的邊戍軍官,其秩祿級别相當于縣令,而被告寇恩,是來自中原的客民。東漢建武二年十二月的一天,客民寇恩受甲渠候粟君的雇傭到觻得去賣魚,出發前議定總共五千條魚要賣四十萬錢,工錢為一頭牛和二十七石谷。最後寇恩卻隻賣得三十萬錢,便将作為酬勞之一的牛賣掉,還差八萬錢。于是寇恩又以粟君雇傭其子寇欽捕魚的工錢相抵,可粟君還不滿足,擅自扣押了寇恩的車器雜物,又賴掉寇恩為他家裡買米肉所支的錢。最後實際上粟君還多得了二萬多錢。可貪得無厭的粟君于次年十二月,竟又向居延縣告發寇恩欠牛不還。
一、粟君的起訴書
甲渠候粟君起訴說:去年十二月中,我雇傭客民寇恩去賣魚,事先商定好寇恩賣完魚後要給我四十萬錢,而我要付給他一頭牛和二十七石谷。但後來我隻拿到三十二萬,此外寇恩還從我這裡借走一頭牛,并擅自把牛賣了,拿賣牛的錢來抵償。可是借走的牛與用來支付報酬的牛價值并不相當。
粟君認為自己最後隻得到了40萬錢中的32萬,并且寇恩擅自将借走的那頭牛賣了,後來還想以原本作為酬勞的那頭牛來抵償這頭賣掉的牛,可是兩頭牛價值不相當。
二、寇恩的自訴
對于粟君的起訴,寇恩也給予了回應:我本是穎川郡昆陽市南裡人士,去年十二月,粟君打算雇我運送五千條魚去觻得縣售賣,事先議定雇傭的工錢是一頭牛和二十七石谷,魚的售賣總價是四十萬錢。當時,粟君已經将一頭八歲黃牛和二十七石谷作為傭金交給了我。可是即将出發時,粟君又對我說,這頭黃牛偏瘦,另有一頭黑牛個頭雖小但壯實一些,兩頭牛價值相當,讓我随便挑選一頭,于是我帶走了黑牛。這頭牛本就是粟君預支給我的報酬,并非是從粟君那裡借走的。
我到觻得縣賣完魚一算發現隻有三十萬錢,無奈之下便賣掉了黑牛,然後将三十二萬交給了粟君的妻子業,還為業買的肉、谷、麥等物支付了錢。我與業一起回到居延後,粟君以八萬欠款為由扣押了我的一些器物。之前我的兒子欽還為粟君捕魚三個多月一直沒有拿到工錢,我想以兒子的工錢來抵償欠款,按照市場價格來算,所有這些加到一起已遠遠超過了八萬錢,我已經不欠粟君任何錢款。以上所訴皆為實情。
三、最後的判決
居延縣長官在收到粟君的起訴後,立即派人進行調查,并找到被告寇恩錄取口供。經過查實,證明寇恩所言屬實,于是判決甲渠候粟君敗訴。但事情并沒有就此完結,粟君對此判決結果不滿意,于是他又跑到居延縣的上一級單位——居延都尉那裡去上訴。居延都尉下令居延縣進行複審,居延縣的複審結果仍是判定粟君誣告,寇恩無罪。最後粟君因為“政不直”之罪受到處罰,并遭免職。“政不直”的罪名中所蘊含的不僅是粟君的誣告,也是對作為漢朝官吏的粟君為政不直的重判。
甲渠候粟君雖有貪利之心,但他卻沒有仗着自己的權勢上門逼債,同樣也要通過正常的法律程序進行起訴,這就說明了當時法律的權威性和司法制度的完備。而寇恩對于官長的誣告也敢于做出積極的回應,維護自己的權益,也從側面體現了漢代律法的權威保障。在這個遠離京師的邊地,官員們并沒有因為“天高皇帝遠”而官官相護,而是嚴格遵循司法和行政程序來辦事,即便後來承受着上級機關勒令重審的壓力,也依然未改依法辦事的初心。其實我們不能說漢朝的律法精神是超前的,因為我們如今的律法精神,兩千年以來就是一脈相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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