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8日,“公司要求一旦懷孕自動離職”的話題沖上了熱搜第一名。這次引發關注的是一封“女員工鄭重承諾一旦懷孕自動離職而對公司免責的承諾書”,網傳承諾書顯示:“本人鄭重承諾在公司工作期間一旦懷孕,本人要自動離職,并且放棄追究本單位任何經濟補償和相關法律責任。”随即,有媒體向發帖當事人求證後,确認了這封承諾書的情況屬實。
作為律師行業,中恒信律師事務所先不去關注其中存在的社會問題,我們僅從法律的角度來分析,這份承諾書有效嗎?
這份協議應當是無效的。
第一,合同相關的法規上來講,這份承諾書極有可能是違反勞動者真是意思表示的,是勞動者為了保住工作、被逼無奈,在被脅迫的情況下簽訂的,根據《民法典》與《勞動合同法》中的相關規定,這種情況下訂立的合同應屬無效。
第二,《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别規定》明确規定了女職工生育可以享受98天的産假,其中産前可以休假15天。除了98天的産假外,《規定》的第四條還規定了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因此讓女員工簽訂一旦懷孕就自動離職的承諾書,實際上是侵害了女員工的生育權,這是變相要求女員工在工作和生育之間二選一,用人單位此舉涉嫌違法。
面對這種情況,女性勞動者又應該如何維權呢?如果在懷孕後被迫離職,需要進行維權,可以進行勞動仲裁;如果打算拒絕簽署承諾書,在當下就進行維權,需要用錄音等方式保留證據,證明公司存在,不簽署協議就辭退的威脅意圖。
另外,針對勞動者怕舉報後失去工作的顧慮,有關部門也應該想一想辦法,看怎麼保護舉報人的隐私,以免她們暴露遭到公司的打擊報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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