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地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中國刑法中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的一種。
主要特征是:
(1)犯罪客體是他人的身體健康。故意傷害自己身體健康的',一般不構成犯罪。但自傷行為損害了社會利益而觸犯了其他刑法條文的,則構成犯罪。
(2)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損害他人的身體健康主要指損害人體組織的完整或者破壞人體器官的正常功能。傷害行為的手段是多種多樣的,但不論使用何種手段,傷害他人身體的,均屬傷害行為。犯罪手段的不同,隻是量刑的情節之一,不是本罪構成的要件。傷害的結果,可能是輕傷或重傷,也可能是緻人死亡。
這是怎麼一回事呢?昨天上午,微博@用戶5630021383發文求助稱,因評定獎學金引發矛盾,他于9月19日在校内遭同學持刀捅傷,腿部留下一道11cm的傷口,照片上看傷口觸目驚心。目前事情已過去3個月,事情仍沒有處理結果,希望曝光此事,為自己讨個說法。
根據自述,他叫王某宇,23歲,沈陽大學研二碩士在讀,2019年9月19日中午,學院評定獎學金,兩名同學因不滿對其報複,自己在兩名同學的帶領下來到學生會辦公室,屋裡有個陌生男子等着,三人随後将門反鎖,對其進行辱罵、毆打。最終造成王某宇眉骨被劃傷4cm,大腿劃傷11cm,跟腱斷裂。
王某宇表示,89天來,自己在醫院床上大小便失禁,坐輪椅拄拐杖,非常痛苦,“從一個馬拉松選手成長為一個瘸子”,希望為自己讨一個說法。
針對此事,沈陽市公安局昨晚7時許對外發布稱:2019年9月19日,沈陽大學2018級男性研究生王某宇被本校男性同學馬某某和兩名女性同學王某橋、叢某某毆打并持水果刀劃傷。王某宇到醫院治療時撥打110電話報警。王某宇在微博中稱,自己被傷害的原因是獎學金評定糾紛。
當日沈陽市公安局大東分局洮昌派出所将此案受理為行政案件進行調查。馬某某、王某橋和叢某某三人當日被傳喚均否認了持刀傷害被害人的犯罪事實,案發現場也沒有其他目擊證人和監控錄像。
沈陽市公安局稱,10月10日,鑒定中心出具了“左大腿損傷評定為輕傷二級,面部損傷評定為輕微傷”的鑒定意見。10月11日,大東分局将此案轉立為刑事案件繼續偵辦。目前,辦案民警經過大量工作,已經基本查清案件事實。公安機關正在對犯罪嫌疑人進行抓捕。
今天淩晨1時許,沈陽市公安局發出警情通報,稱“已決定将案件提級管轄”,并成立聯合調查組,對該案執法辦案過程全面徹查,并據情對存在慢作為等問題的責任人員依紀依規嚴肅處理。
被人毆打或者故意傷害,受害人要及時報警,公安機關受理後經過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予以立案,并通過偵查手段獲取有關證據,并依法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責任。
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不予立案。經過審查,對于不夠刑事處罰需要給予行政處理的,依法予以處理或者移送有關部門。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四十七條 公安機關對報案、控告、舉報、群衆扭送或者違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司法機關移送的案件,應當及時受理,制作受案登記表。
第一百四十一條 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複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辦理其他行政案件,有法定辦案期限的,按照相關法律規定辦理。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六十六條 公安機關對于公民扭送、報案、控告、舉報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的,都應當立即接受,問明情況,并制作筆錄,經核對無誤後,由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自動投案人簽名、捺指印。必要時,應當錄音或者錄像。第一百七十五條 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後,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于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對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并在三日以内送達控告人。
第一百七十四條 經過審查,對于不夠刑事處罰需要給予行政處理的,依法予以處理或者移送有關部門。第一百八十七條 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及時進行偵查,全面、客觀地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
相關的受害者可以報案,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一旦公安機關對這類案件進行立案後,利用常見的偵查手段對這類違法案件進行偵破。懲治相關的違法人員,根據受害者的受害情況和我國的法律規定,進行相應的處罰進行辦理這類案件。
屬于故意傷害罪對故意傷害他人緻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這裡所說的“重傷”,依照刑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使人肢體殘廢或者毀人容貌的;
(2)使人喪失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機能的;
(3)其他對于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
備注:符合正當防衛條件的,免刑。故意傷害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并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故意傷害罪,其中,已滿14周歲未滿16周歲的自然人有故意傷害緻人重傷或死亡行為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印發了《人體重傷鑒定标準》。在司法實踐中,鑒定重傷主要依據該《人體重傷鑒定标準》進行。
對故意傷害他人緻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殘忍手段緻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這裡所說的“緻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出 于損害他人健康的故意而傷害他人,但由于被害人受到傷害後得不到及時或者有效的救治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結果。“特别殘忍手段”,是指故意造成他人嚴重殘疾而采用毀容、挖人眼睛、砍掉人雙腳等特别殘忍的手段傷害他人的行為。
在一個法制健全的國家中,創造和解釋法律的核心機構為政府的三大部門:公正不倚的司法、民主的立法和負責的行政。而官僚、軍事和警力則是執行法律,并且讓法律為人民服務時相當重要的部分。除此之外,若要支持整個法律系統的運作,同時帶動法律的進步,則獨立自主的法律專業人員和充滿生氣的公民社會也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社會主義國家的法律由人民而立,并保護人民的利益。這是社會主義社會法律的基本精神。法律的基本精神既體現了國家性質,也反映了社會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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