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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出軌被起訴會判離婚嗎
夫妻一方出軌被起訴會判離婚嗎
更新时间:2024-10-21 08:06:43

夫妻一方出軌被起訴會判離婚嗎?“雖然出軌異性,但是沒有長期、穩定的共同居住,就不能認定為同居行為,就不能以此作為起訴離婚的理由,更不能以此作為要求離婚損害賠償的條件......”近日,一篇題為《不能僅以“出軌”為理由,請求離婚》的文章引發不少網友及律師熱議1月2日下午,話題“不能僅以出軌為由請求離婚”登上熱搜榜,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夫妻一方出軌被起訴會判離婚嗎?以下内容希望對你有幫助!

夫妻一方出軌被起訴會判離婚嗎(夫妻一方以對方)1

夫妻一方出軌被起訴會判離婚嗎

“雖然出軌異性,但是沒有長期、穩定的共同居住,就不能認定為同居行為,就不能以此作為起訴離婚的理由,更不能以此作為要求離婚損害賠償的條件......”近日,一篇題為《不能僅以“出軌”為理由,請求離婚》的文章引發不少網友及律師熱議。1月2日下午,話題“不能僅以出軌為由請求離婚”登上熱搜榜。

不少網友表示對“不能以出軌為由請求離婚”難以理解。資深婚姻律師金國此前就曾針對類似觀點發文認為:“如果按照作者的說法,配偶不能僅以‘出軌’為由要求離婚,仔細想想,那另一方就可以明目張膽地出軌,這不是欺負人嗎?對方都出軌了還不能要求離婚?可見這種說法多麼荒謬。”

事實上,至少早在2021年1月就已有類似微信公衆号文章在網上流傳,後被頻繁轉載、引述、改寫。2022年1月2日,某省高級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号轉發上述文章,再次引發關注。不過,該法院公号後又删除了該文章。

針對争議,1月2日,澎湃新聞采訪多位專注婚姻法的律師及專家進行解讀。

出軌是不是離婚法定條件?

争議源于民法典中關于起訴離婚的相關規定和司法解釋。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規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該法條列舉了五種情形,有其中情形之一的,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包括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等四種情形,以及其他導緻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最高法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規定,民法典第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等規定的“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前述争議文章認為,“根據該司法解釋,雖然出軌婚外異性,但是沒有長期、穩定的共同居住,就不能認定為同居行為,就不能以此作為起訴離婚的理由,更不能以此作為要求離婚損害賠償的條件。也就是你抓到你的配偶出去和别的異性開房證據,但這不屬于長期共同居住,不能以此要求離婚。”

“這一說法有失偏頗。”對于這一觀點,北京兩高律師事務所副主任、婚姻家庭部主任張荊告訴澎湃新聞,法律規定中列舉的明确符合離婚法定情形中和出軌相關的,确實指的是同居或重婚,“當然,出軌不絕對等同于同居,在司法實踐當中,同居是在相對的一段時間内持續穩定地共同生活和居住。”

如此看來,出軌能不能作為起訴離婚的法定條件?張荊認為,如果出軌行為非常惡劣,比如雖然從來沒有同居過,但已經有長期持續的,或是連續兩三年的出軌行為,對方也有充分的證據能夠證明,這種情況下就可以适用民法典當中規定的“其他破壞夫妻感情的情形”。

“法律倡導維護婚姻的穩定性,并不是說隻有同居和重婚才能起訴離婚,這有點過于絕對。”張荊補充說。

北京市律協婚姻家庭專業委員會副秘書長、北京市東衛律師事務所合夥人李力争認為,上述争議文章的标題《不能僅以“出軌”為理由,請求離婚》有問題。“可以起訴離婚,但法院有可能判決不允許離婚,因為出軌不是感情破裂的條件,也就是說,并不是不能将出軌作為起訴離婚的理由,但其結果不一定會被判離婚。”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第一千零七十九條明确規定,有‘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其他導緻婚姻破裂的情形’,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廣東省律師協會婚姻家庭法律專業委員會主任遊植龍觀察指出,在司法實踐中,配偶一方與第三者有重婚,與他人同居,與他人育有私生子,長期通奸、姘居等出軌行為的,一般可認定為夫妻感情破裂,調節無效的,準予離婚,且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教授陳愛武認為,單一的出軌行為,當然不能等同于“與他人同居”,但不能因此得出結論“出軌不屬于同居行為,不能據此要求離婚”,否則就犯了邏輯不周延的錯誤。

陳愛武表示,起訴離婚是當事人行使訴權的表現,法律并未附設限制性條件。因此,即使配偶沒有民法典一千零七十九條規定的若幹離婚事由之一,當事人也可以申請離婚。法院在離婚案件的審理中并不會孤立地讨論一次或數次出軌行為的性質,而是綜合考量多種因素。

有了新司法解釋?離婚更難了?

澎湃新聞注意到,前述争議文章認為,從民法典以及最新出台的司法解釋來看,法律對于離婚的最新态度是:防止輕率離婚,離婚更難了。

文章還提到,對于訴訟離婚,隻有背叛婚姻嚴重到重婚或者與他人持續、長期的共同生活,且要有充分證據證明的情況下,才可以判決離婚。

遊植龍認為,最高法關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中對“與他人同居”情形的認定的解釋,隻是沿用了2001年婚姻法司法解釋的内容,并無新意,不能就此解讀為“不能僅以配偶出軌為由請求離婚”。

張荊說,法律規定的婚姻自由,包括了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而上述争議文章把舊規定當新規定,還把法律所列舉的離婚情形進行了窄化理解,限縮條文規定,機械教條地理解法律,會引起對法律的誤解。

“能夠判決離婚的情形其實挺多的,除了情感方面的同居、重婚,嚴重破壞夫妻感情的,比如長期嫖娼、長期持續出軌等行為,賭博、吸毒、家庭暴力等都屬于能夠判決離婚的法定理由。”張荊說,除此之外,還有一個“兜底條款”,即民法典中規定的“其他破壞夫妻感情的情形”。

“我國婚姻家庭法律與政策一貫遵循的原則是保障婚姻自由,反對輕率離婚。”陳愛武指出,為了實現這一原則,原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對離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了明确規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及其司法解釋在離婚條件程序等問題上,基本承襲了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

陳愛武指出,法院判決離婚的基本标準是“感情已破裂,調節無效”,民法典地一千零七十九條規定的前述五中情形皆為感情破裂的表現形式。因此,是否判決離婚有賴于法院根據當事人感情基礎、婚後情感狀況、導緻離婚的矛盾沖突緣由、有無子女、對方當事人态度等情形綜合斟酌後進行裁量。

陳愛武認為,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對于離婚條件的規定更加科學,增加了一款特别的離婚條件,即一千零七十九條最後一款:“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根據上述條款的規定,判決不準離婚後又分居滿一年,再次起訴離婚的,無論有無離婚事由,法院都應當判決離婚,體現了保障離婚自由和防止輕率離婚這兩者間的平衡與協調。”陳愛武說,就此而言,離婚不是更難了,而是更加科學合理了。

來源: 澎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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