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頭條創作挑戰賽#學習民法典,生活少風險。
第十五條 自然人的出生時間和死亡時間,以出生證明、死亡證明記載的時間為準;沒有出生證明、死亡證明的,以戶籍登記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記記載的時間為準。有其他證據足以推翻以上記載時間的,以該證據證明的時間為準。
律師解讀:本條三層意思,解決的是自然人“出生時間和死亡時間的認定”問題。
首先、自然人的出生時間和死亡時間,以出生證明、死亡證明記載的時間為準;出生證明也叫出生醫學證明,通常由醫院開具;死亡證明要根據情況由有關機構出具,公民死亡于醫療單位的,由醫療單位出具死亡醫學證明書;公民正常死亡,但無法取得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的,由社區、村(居)委會或基層衛生醫療機構出具證明;比如農村老人年齡大,在家自然終老的情形。公民非正常死亡或者衛生部門也不能确定是否正常死亡的,由公安司法部門出具死亡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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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沒有出生證明、死亡證明的,以公安機關的戶籍登記為準。比如,計劃生育法沒有修改之前,超生人員即便在醫院出生,也是沒有出生證明的。後來政策慢慢放寬,加上人口普查,沒有出生證明的“黑孩兒”也可以辦理戶籍登記。在沒有實行醫學證明之前,農村出生的孩子大多是村上的接生婆或村醫接生,出生信息登記的時候并不準确。聽老年人講,辦第一代身份證時,村幹部登記村民信息時,大多是估摸着填寫的,為了相對準确,村上人的出生年月日大多是登記成了7月15日。出生年份也是參考鄰居家孩子的屬相推算個大概。所以,上世紀八十年代以前出生的農村孩子的出生年月日,有不少的同年同月同日生。[呲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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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自然人的出生時間,現實生活中也存在人為變動的情況,比如:入學、參軍、工作等,為了符合條件,有些人會動用不正當關系改大或改小年齡。據說,某地曾出現過母女相差幾歲的笑話。[呲牙]
最後、如果有其他證明能推翻以上記載的,以該證據證明的時間為準。比如确定刑事責任年齡時,有些時候如果無法确定嫌疑人或被害人的年齡,可能存在通過骨齡鑒定來确定年齡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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