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活動闆房是否交房産稅?
《财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産稅和車船使用稅幾個業務問題的解釋與規定》(财稅地字[1987]3号 )規定,"房産"是以房屋形态表現的财産。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圍護結構(有牆或兩邊有柱),能夠遮風避雨,可供人們在其中生産,工作,學習,娛樂,居住或儲藏物資的場所。 因此,具備以上“房屋”特點的活動闆房,應當按規定繳納房産稅。
二、玻璃暖房是否交房産稅?
《财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房産稅和車船使用稅幾個業務問題的解釋與規定》(财稅地字[1987]第3号)規定,獨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築物,如圍牆、煙囪、水塔、變電塔、油池油櫃、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遊泳池、玻璃暖房、磚瓦石灰窯以及各種油氣罐等,不屬于房産。
因此,玻璃暖房屬于獨立于房屋之外建築物,不需要繳納房産稅。
三、租入土地上建造房産是否交房産稅?
《财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産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财稅[2008]152号)規定,對依照房産原值計稅的房産,不論是否記載在會計賬簿固定資産科目中,均應按照房屋原價計算繳納房産稅。房屋原價應根據國家有關會計制度規定進行核算。對納稅人未按國家會計制度規定核算并記載的,應按規定予以調整或重新評估。
《财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城鎮土地使用稅等政策的通知》(财稅[2010]121号)規定,對按照房産原值計稅的房産,無論會計上如何核算,房産原值均應包含地價,包括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價款、開發土地發生的成本費用等。
因此,租入土地建造房屋,隻要屬于房産稅征稅範圍的,需要按規定計算繳納房産稅。但對于土地租金是否計入房産原值計證房産稅,各地有不同的政策口徑,如:
《江蘇省常州地方稅務局關于執行财稅[2010]121号文件第三條政策相關口徑的通知》(常地稅一便函[2011]10号)規定,對租入、借入他人土地建房,且不作土地使用權核算的,不需要将地價計入房産原值征收房産稅。
《廈門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确将地價并入房産原值征收房産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廈地稅函[2011]8号)規定,納稅人自建的房産所占用的土地是以租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其支付的租金應并入房産原值;如果以租入方式取得的是集體土地使用權的,其支付的租金可暫不并入房産原值。
四、尚未取得房産證的房産稅問題
《房産稅暫行條例》第二條 房産稅由産權所有人繳納。産權屬于全民所有的,由經營管理的單位繳納。産權出典的,由承典人繳納。産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産所在地的,或者産權未确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由房産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繳納。
因此,隻要屬于房産稅的征收範圍,不論是否取得房産證,納稅人都應當按規定計算繳納房産稅。
五、臨時建築的房産稅問題
《财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檢發〈關于房産稅若幹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關于車船使用稅若幹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的通知》(财稅地[1986]8号)規定,凡是在基建工地為基建工地服務的各種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辦公室、食堂、茶爐房、汽車房等臨時性房屋,不論是施工企業自行建造還是由基建單位出資建造交施工企業使用的,在施工期間,一律免征房産稅。
因此,隻有在基建工地為基建工地服務、且施工企業使用的各種臨時建築,才能免征房産稅。其餘的屬于房産稅征收範圍的臨時建築,不能免征房産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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