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權益遭受侵害怎麼辦?1、不簽訂勞動合同根據《勞動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下面我們就來聊聊關于勞動者權益遭受侵害怎麼辦?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勞動者權益遭受侵害怎麼辦
1、不簽訂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因此簽了合同約定了試用期,企業就能在試用期内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随時辭退職工且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而未簽勞動合同就不存在試用期的問題,辭退職工就必須給付經濟補償金。
雖然沒有簽訂合同,法律規定隻要勞動關系存在,企業就應履行勞動法規定的各項義務。
2、加班
《勞動法》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
《勞動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支付加班費的标準是:安排勞動者延長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3、不繳納社會保險
根據《勞動法》第七十二條、《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規定,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不繳納社保對企業的風險:(1)監管部門的處罰;(2)員工的追繳;(3)企業的口碑; (4)員工發生工傷的理賠;(5)員工無法享受養老、醫療等待遇的訴訟。
4、拖欠工資
《勞動法》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币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的辦法:(1)工資直達制度;(2)按月發放制度;(3)黑名單制度;(4)欠薪入刑制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規定:“以轉移财産、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5、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1)主動解除: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被迫解除:是因為用人單位有法定情形損害勞動者權益時,勞動者被迫提出的解除勞動合同。可以即時解除,并且要求經濟補償金。
企業解除勞動合同 。(1)勞資雙方協商一緻。是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但是要平等協商的;(2)資方隻有在員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才能直接解除與員工的勞動合同: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3)資方遇有下列情況也可解除勞動合同,應注意要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員工: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緻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6、工傷
法律規定,工傷發生之日起一個月以内,單位應當申報工傷;如果單位不肯在一個月之内申報,員工應該在一年内申報工傷。申報工傷應當注意:(1)醫療資料不一定證明“工傷”;(2)保存醫療資料原件;(3)搜集保存勞動關系的證據;(4)别等治療完再申報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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