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31日,北京法院審判信息網公布“小米科技有限責任公司與國家知識産權局一審行政判決書”,判決駁回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責任公司的訴訟請求,有媒體報道網友笑稱“史上最丢人法務部”,更有評論留言紛紛調侃小米法務部,認為其沒有發揮應有的價值,連公司最重要的“xiaomi”商标都未能成功拿下。
但案件事實如何?真相又如何?
【案件始末】
1. 小米公司在第25類“服裝”相關商品上申請注冊第40025884号“xiaomi”商标(“申請商标”或“訴争商标”)。
2. 國家知識産權局以申請商标與九件在先的引證商标構成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為由,駁回小米公司的注冊申請,引證商标包括第4632116号“笑米Xiaomi”商标(引證商标一)、第1303565号“xiaoma及圖”商标(引證商标二)、第22669697号“筱秘XIAOMI”商标(引證商标三)、第24468272号“筱謎XIAOMI”商标(引證商标四)、第20506072号“肖米XIAOMI”商标(引證商标五)、第27929390号“曉覓XIAOMI”商标(引證商标六)、第19236044号“潇米xiaomi及圖”商标(引證商标七)、第15958720号“骁謎XIAOMI”商标(引證商标八)、第27614650号“XIAOMB”商标(引證商标九)。
3. 小米公司先行提起駁回複審申請,國家知識産權局認定引證商标二期滿未續展注冊已不構成在先權利障礙,但申請商标文字“xiaomi”與引證商标一文字“xiaomi”、引證商标三至八文字“XIAOMI”或“xiaomi”、引證商标九文字“XIAOMB”在文字構成、呼叫、整體外觀及視覺印象等方面相近,構成近似商标,上述商标在前述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共存易導緻相關公衆對商品來源産生混淆和誤認。因此,申請商标與引證商标一、三至九已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決定申請商标在複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4. 小米公司繼續提起行政訴訟,法院仍認定訴争商标與引證商标一、三至九的顯著識别字母部分在字母構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故訴争商标與引證商标一、三至九構成近似。原告在先的“小米”商标與本案訴争商标不同,其知名度不能簡單延伸到本案訴争商标,原告提交的證據亦不足以證明訴争商标經使用已經與原告形成穩定對應關系。因此,法院支持被訴決定,駁回小米公司的訴訟請求。
至此,小米公司經過駁回複審、行政訴訟一審,仍未能在“服裝”商品上成功注冊“xiaomi”商标。
【觀點評析】
那麼網友評價的觀點是否正确,我們挑選幾條高贊評論逐條進行分析:
1. 觀點一:“Xiaomi商标沒争到,Redmi商标又在别人手裡……”
評析:看起來對,實則不對。
商标應與指定商品結合起來一同确定保護範圍,離開商品說商标是沒有意義的。如本案所述,小米公司确實在第25類服裝相關商品上“沒争到”“xiaomi”商标,據悉“redmi”商标也确實被“别人”“洛陽啟徹商貿有限公司”在第16類文具相關商品上成功注冊(目前已被成功無效宣告),但這第25類服裝商品和第16類文具商品都顯然不是小米公司的主營業務“手機”及相關衍生業務,甚至相距甚遠。
與小米公司主營業務相關的核心類别是第9類中的0907類似群,具體為“手機”相關的商品,如“智能手機;移動電話;手機;可折疊智能手機”等,在這一類似群上,小米公司早已布局了“小米”和“XIAOMI”商标申請,并已成功獲準注冊,例如2011年即在第9類上申請第10272726号“XIAOMI”商标、第10268561号“小米”商标,并在此後補充注冊了多件商标。
因此,網友評論“Xiaomi商标沒争到,Redmi商标又在别人手裡”确實如此,但在此種非核心的服裝和文具商品上即使未能獲得注冊,也不影響小米公司的主營業務。
當然,如果小米公司在全品類商品類别上都布局核心商标“小米”和“XIAOMI”,自然可以防止他人搶注,阻止此種“搭便車”、“傍名牌”的行為,特别是小米公司目前在多品類商品上均存在貼牌情形,例如小家電商品、箱包商品等,消費者已經将“小米”或“XIAOMI”商标與“手機”的聯想逐步擴大至其他類型的商品,如果他人在其他商品上使用“小米”或“XIAOMI”商标,将更有可能造成消費者混淆。
值得關注的是,第9類第10268561号“小米”商标在2011年12月5日申請後,2013年3月被駁回,小米公司于同年遞交的駁回複審申請直至2021年8月30日才做出裁定,在此近8年期間内,小米公司成功将構成阻礙的引證商标或者無效宣告、或者撤銷連續三年不使用注冊商标,使得引證商标已不構成注冊障礙,最終得以初審公告,至去年年底獲準注冊。不得不說,商标局能夠等待如此長時間,等待無效宣告和撤三的結果,已是非常難得。
2. 觀點二:“誰人不知道Xiaomi這個商标代表的是小米,這都不能勝訴,真有意思”
評析:并不對。
消費者确實知道“小米”或者小米LOGO代表的是小米,但是對于“Xiaomi”是否代表“小米”,則不必然。
一方面,如前所述,仍需要結合商品來判斷商标的混淆可能性,在“手機”商品上,鑒于小米手機的高知名度,“Xiaomi”拼音确實很有可能會使得消費者更容易聯系到小米公司;但在其他類型商品上則不必然,例如本案的第25類服裝商品上,小米公司并不具有類似于手機商品上的知名度,正如法院在判決中說明“原告提交的證據亦不足以證明訴争商标經使用已經與原告形成穩定對應關系”。
另一方面,“Xiaomi”拼音與“小米”文字未必是一一對應關系,“Xiaomi”拼音還可對應本案引證商标中的“笑米”、“筱秘”、“筱謎”、“肖米”、“曉覓”、“潇米”、“骁謎”等漢字,“小米”與“Xiaomi”拼音對應,“Xiaomi”拼音又與前述漢字對應,并不能得出“小米”就與前述漢字存在對應關系,易于造成消費者混淆,正如法院在判決中說明“原告在先的‘小米’商标與本案訴争商标不同,其知名度不能簡單延伸到本案訴争商标”。至于引證商标将前述中文與拼音“xiaomi”結合在一起,是否存在搶注商标的惡意,則可根據其申請人申請商标的情形另行判斷。
當然,如果小米公司能夠證明其在服裝商品上已經經過使用獲得一定的知名度,建立了穩定的聯系,則有助于說明消費者不易發生混淆,但難點在于此種觀點很難獲得支持,還可能會留下侵權隐患。同時,如果小米公司能夠證明“小米”與“xiaomi”在服裝商品上同樣具有高知名度,消費者已将二者緊密聯系在一起,而不是“簡單”将“小米”的知名度延伸到本案第25類“xiaomi”商标上,則更有可能獲得法院支持。
因此,消費者知道在手機領域,Xiaomi這個商标代表的是小米,但是在其他領域則并非必然代表小米,還代表了各種其他同音不同字的情形,這都不能勝訴,實屬正常。
3. 觀點三:“真怕哪天XIAOMI官網寫着假一賠十、官方正品,買之前以為是小米,買回來确是笑米,然後就是欲哭無淚”
評析:還真有……一點可能。
擁有第4632116号“笑米Xiaomi”商标的申請人,如果真在電商網站上開設了“笑米Xiaomi”服裝官方旗艦店,消費者看到“xiaomi”以為是小米公司開設的服裝店,或者以為是“小米”的子品牌(類似于“米家”),但實際上與小米公司毫無關系,那真有可能買錯了。
但是,這件第4632116号“笑米Xiaomi”商标早在2005年4月28日就已提出商标申請,在2009年就獲準注冊,比小米公司最早申請的“小米”或“xiaomi”商标還早兩年,此時并沒有理由阻止“笑米Xiaomi”官網銷售服裝商品,即使“小米”或“xiaomi”商标是因為小米公司的長期使用獲得了高知名度,這也是商标領域所說的“反向混淆”。
因此,凡事不能隻着眼于眼下,還需要回頭看看曆史情況,哪天XIAOMI官網寫着假一賠十、官方正品,買之前以為是小米,買回來确是笑米,欲哭無淚也隻能擦亮慧眼。
4. 觀點四:“咋就沒聽說過華威Huawei”
評析:還真……有。
經查,廣東民大華威餅業有限公司曾在2005年在第30類甜食相關商品上申請了“華威HUAWEI”商标,并成功獲準注冊,但2021年11月27日被撤銷了。
甯波市鎮海天弘商貿有限公司曾在2006年在第30類餃子相關商品上申請了“華威HUAWEI”商标,并成功獲準注冊,目前仍為有效。
此外,四川華威信息産業有限公司在2000年在第9類商品上申請注冊了第1638417号“華威”商标,目前仍為有效。
因此,如網友評論,不可否認華為公司的商标保護效果很好,但仍然存在早期申請注冊的同音不同字商标在不相關領域成功獲得注冊并維持至今,這一現象符合我國商标注冊的現狀,無可苛責。
經過前述四個觀點的分析,我們知道所謂“史上最丢人法務部”的評價并不成立,也不中肯,本案是最正常不過的商标駁回複審行政訴訟案例,在法院階段因為未能克服申請商标與引證商标近似性而被最終駁回也是常見情形。更何況,小米公司已經在核心商品上成功注冊了核心商标,甚至成功争取了8年的等待時間,此案也并不會對小米公司的主營業務造成不利影響。
但網友的評論反映出,公衆的認知和法律的事實往往存在巨大的偏差,不利現象的堆疊會造成公衆的不良印象,及時有效的澄清對于維護企業品牌聲譽是必要的。本文的撰寫雖是對基本法律觀點的澄清,仍有助于還原事實,幫助矯正錯誤觀點,形成正确的商标品牌認知。
同時,網友的評論反過來也可以為企業所用,在廣為傳播的關于本次商标訴訟結果的文章下,網友的評論大都表達了“xiaomi”應當代表“小米”這一觀點,這剛好可以成為證明二者存在對應關系的證據,網友甚至因此還表達出對法務工作能力的懷疑,表示不能理解,更加說明二者理應對應,“xiaomi”對消費者而言已能代表小米公司。這樣的評論甚至比任何調查報告都具有說服力。
無論如何,網友的評論雖然犀利,但卻有失偏頗,媒體稱網友笑稱“史上最丢人法務部”的公号文章也已删除。
此事可休矣!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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