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車是機動車還是非機動車,一直困擾着不少電動車車主,其實這也一直影響民事賠償責任承擔以及刑事犯罪構成與否的認定,是社會各界讨論的熱點。那麼,随着電動車新國标的落地和執行,在現階段的司法審判實踐中,被認定為道路交通安全法或刑法意義上的機動車究竟值得哪些類型的電動車呢?
一、看看法律是如何規定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财産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内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适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也就是說,責任換分是從交通事故的原因處罰,如果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這一點是有明文規定的!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并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根據上述規定,涉案車輛是機動車還是非機動車,影響到民事賠償責任,并關系到行為人是否可能構成危險駕駛罪。不同的車輛屬性,在發生交通事故後,事故責任認定存在區别。為了幫助大家理解這些區别,今天小編就與大家共同來認識一下電動兩輪車的分類依據。
一、相關規定 (一)機動車、非機動車、電動自行車、 電動摩托車的定義 1、機動車、非機動車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 機動車,是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于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 非機動車,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驅動,上道路行駛的交通工具,以及雖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有關國家标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等交通工具。電動車新國标,目前隻有符合國家标準的電動自行車屬于非機動車,不符合國家标準的屬于超标車,目前隻是參照機動車管理而已,一旦發生事故,90%以上電動車屬于超标車,也就是說這些超标電動車本身具有了機動車的性質,那麼再處罰與責任劃分将參照機動車事故的相關法律規定依據。
新國标電動車
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GB17761-2018)規定,也就是我們常說的電動車新國标,明确規定電動自行車的車速不應高于25km/h。電動自行車的整車質量(重量)應不大于55kg。并且對于整車的安全和防火性能有一系列明确的參數要求
輕便電摩和電動摩托車
電動兩輪車目前整體劃分為新國标電動車、輕便電摩和電動摩托車以及未來3-7年逐步脫出市場的超标電動車,其中根據最高設計時速和整車整備質量的不同進行劃分,
下現行國家标準對電動摩托車和電動輕便摩托車的定義:
《電動摩托車和電動輕便摩托車通用技術條件》(GB/T 24158-2009)電動摩托車(Electric Motorcycle),是指由電力驅動的摩托車。分為電動兩輪摩托車和電動三輪摩托車。電動兩輪摩托車是指由電力驅動的,最高設計車速大于50km/h的兩輪摩托車。電動輕便摩托車(Electric Moped),是指由電力驅動的輕便摩托車。分為電動兩輪輕便摩托車和電動三輪輕便摩托車。電動兩輪輕便摩托車是指由電力驅動的,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兩輪摩托車:——最高設計車速大于20km/h且不大于50km/h;——整車整備質量大于40kg且最高設計車速不大于50km/h。區分一輛電動兩輪車是機動車還是非機動車,首先得判斷該車輛是屬于電動自行車還是電動摩托車,目前的判斷依據主要是現行的國家相關标準。《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八條規定:國家對機動車實行登記制度。依法應當登記的非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後,方可上道路行駛。
二、電動自行車的認定為什麼會有争議?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機動車和非機動車的管理和通行規則都不一樣。主要區别有:(一)機動車上道路行駛需要投保交強險、登記上牌、駕駛人需要持有駕駛證;非機動車無此要求。(二)機動車走機動車道;非機動車走非機動車,在沒有非機動車道地方,應靠車行道的右側行駛。(三)發生交通事故時,法律對行人、非機動車駕駛人的賠償比例有所照顧,即行人、非機動車駕駛人負次要、同等、主要、全部責任時,機動車一方分别承擔80%、60%、40%、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在正常責任比例上多10%)。
電動自行車被認定為機動車或非機動車,直接關系到事故賠償責任多少,賠償金額多少,争議也就在所難免。
三、民事定性(一)民事審判中的車輛是否為機動車
民事裁判存在着車輛是否為機動車的争議。但是,當事人和法官對車輛稱謂非常多樣化,包括:殘疾人專用車、電動車、電動二輪輕便摩托車、電動三輪保潔車、電動三輪車、電動助力車、電動自行車、電瓶三輪車、二輪摩托車、二輪輕便摩托、二輪輕便摩托車、二輪助力車、二輪助力摩托車、輕便二輪摩托車、三輪摩托車、助力車、助力三輪車等。
審判實踐中,僅有少數被認定為機動車,而大部分車輛未被認定為機動車。
關于認定理由鮮有判決書涉及,大抵是法官憑經驗及直覺。有文章顯示目前市場上超标電動自行車約占市場份額的90%,按此數據,民事審判中大量的超标車輛被認定為非機動車。
四、刑事定性
(一)刑事審判中的車輛是否為機動車
一般在刑事案件中,涉案車輛均被認定為機動車。涉案車輛稱謂與民事模型中的大體一緻,包括:電動摩托車、電動三輪車、輕便二輪摩托車、輕便摩托車、三輪電動車、四輪電動汽車、助力二輪摩托車等。應該注意到,這個數據并不能說明刑事案件電動車被認定為機動車的比例高,因為隻有那些被認定為機動車的才會入罪,才會被納入事實模型。但上述事實至少可以說明,被稱為電動摩托車、電動三輪車等的電動車在司法實踐中是會被認定為機動車的。
(二)刑事審判中“鑒定”與機動車認定的關系
刑事案件中,大部分刑事案件都經過了司法鑒定,這與民事案件中極小的鑒定比例形成了鮮明對比。一定程度上說明刑事方面對電動車等屬性的認定,要比民事上更加嚴謹。
綜上所述:
1. 民事案件中,多數電動車被認定為非機動車;刑事案件中電動車均被認定為機動車。
2. 行政管理措施對電動車是否為機動車的認定沒有決定性影響。
3. 鑒定措施在民事案件中較少被使用,在刑事案件中相對多。
4. 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對電動車的定性,直接體現在案件的不同處理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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