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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長辭職被索賠4千萬
上遊新聞記者 馮盛雍 實習生 吳逸凡
林先生(化名)是一名機長。2020年10月,34歲的林先生從服務12年的中國國際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航)辭職。然而,國航一紙訴狀将其告上法庭,索賠1066萬元。此案經過一審、再審,2022年7月14日,北京市三中院終審判決,林先生賠償國航培訓費210萬元。
7月24日,重慶捷恒律師事務所李力律師告訴記者:“本案中的勞動者從事專業技能工作,就會碰上服務期的條款或協議問題。如果專業技能勞動者已經簽訂了相關條款協議的,注意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帶來需要支付違約金的風險。”
1、國航訴稱培養機長最少要花600萬至800萬
2006年,林先生由國航出資予以培訓,進入飛行學院學習,畢業後,林先生至國航處從事飛行員工作。2008年9月25日,雙方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林先生在國航經曆了初始培訓、各種機型的改裝培訓和後續培養、複訓等過程成為機長。2020年10月29日,34歲的林先生以個人原因為由提出離職申請,2020年12月2日,雙方勞動關系解除。然而,國航一紙訴狀将其告上法庭,索賠1066萬元。
國航訴稱,根據培養規律,飛行員一般要先在航校進行本科學習,到航空公司後先要接受2個月以上崗前訓練和改裝,合格後再進行至少半年以上的第二副駕駛訓練,之後進行第二駕駛考核。随後,還有第一副駕駛、正駕駛培訓和考核等多重關卡,然後才能考機長。實際培養一名飛行員,周期大都在十年以上。
此外,飛行員每年還要參加特殊情況、特殊天氣等方面的訓練,每年複訓以及氣象、地理、管理等方面的知識培訓,如飛行員改飛其他機型的,還需要進行改裝培訓。這一長期的系統培訓過程決定了飛行人員的培訓費用高得驚人。航空公司培養一名機長,最少需要花費600萬至800萬元。
根據相關法律和政策規定,飛行員的培訓費用發生是必然的,飛行員離開航空公司,航空公司的損失也是必然發生的。林某某須向國航支付培訓違約金533萬元、培訓費533萬元,合計賠償1066萬元。
2、法院認為培訓費支出數額無法準确核實
林先生辯稱,與國航并未就所謂培訓簽訂專業技術培訓合同,更沒有對相應的服務期限進行約定,勞動合同的期限不等于培訓合同的服務期。
另外,國航未提供任何專項培訓發票、轉賬憑證等支付憑證,無法證明國航為其主張的對林某某進行的培訓做出過任何費用上的支付。
第三,根據相關規定,國航對飛行員培訓不但是法定義務,也是正常開展業務的必然要求,要求勞動者返還培訓費,毫無法律依據。後經一審法院認定,林某某應支付國航公司培訓費210萬元。雙方均不服一審法院判決,上訴至北京市三中院。
二審法院審理認為,本案争議焦點為林某某是否應當支付國航培訓費,如果應當支付,培訓費用應當如何确定。
林某某于2008年9月25日入職國航公司,擔任飛行崗位,在進入國航工作期間,國航必然對其進行過持續不斷的培訓并支付了相應培訓費用。林某某亦認可國航提交的飛行記錄簿,該飛行記錄簿顯示,林某某參加了國航為其安排的培訓活動,故林某某提出與國航公司解除勞動關系,應當支付國航相應的培訓費。
由于國航未能提交充足的實際支出培訓費的原始憑證,因此法院對國航所主張的培訓費支出數額無法準确核實并作進一步确認,結合本案事實并參考中國民用航空局相關規定,一審法院酌情認定林某某應支付國航公司培訓費210萬元并無不當。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3、律師提醒:勞動者支付違約金需滿足三個條件
重慶捷恒律師事務所李力律師告訴記者:法律規定,在勞動關系中,隻有服務期和競業限制兩個内容可以設定勞動者的違約金,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實踐中法院判斷服務期違約金是否能得到支持有三個條件:
第一,必須是專項培訓,普通的如入職培訓、基本工作基本技能培訓是不能約定服務期和違約金的;
第二,該培訓必須是花費了較大金錢和時間,例如外聘專業人員、導師,集中培訓一周一月之類;
第三,雙方事先簽訂了相關協議,約定了違約金數額。
因此,如果勞動者從事專業技能工作,就可能碰上服務期的條款或協議,勞動者可以根據相關規定判斷培訓是否屬于法律規制的範圍,同時注意服務期條款協議的内容并與單位進行協商。已經簽訂了相關條款協議的,注意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帶來的需要支付違約金的風險。
來源: 上遊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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