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訂金、押金、保證金
“四金”讓人傻傻分不清
今天來跟大家講一講
這“四金”
到底有啥不一樣
01
定金
定金屬于一種法律上的擔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債務人履行債務,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
簽合同時,對定金必須以書面形式進行約定,同時應約定定金的數額和交付期限。數額一般由當事人雙方約定,但法律規定最高不得超過主合同标的額的20%。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條: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緻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緻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條第二款: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标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産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02
訂金
嚴格講,訂金并非法律概念。其目的在于緩解收受訂金一方的資金周轉短缺,從而增強其履約能力。
一般情況下,交付的訂金視為預付款。在交易成功時,訂金充當貨款。在交易失敗時,訂金應全額返還,收受訂金的一方即使違約,仍應承擔返還訂金的義務。
訂金不具備定金性質,交付訂金的一方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雙方在簽訂商品買賣合同後,訂金應及時返還或抵作價款。
03
押金
押金隻是民間交易習慣,我國法律既未明确承認也不禁止押金這種擔保方式。
押金的數額可由當事人自由約定,其數額可以高于或者低于主合同标的數額。押金僅具有擔保合同義務人履行合同的作用,其對違約方的制裁僅以所交的押金為限。
債務人不履行合同的債務時,債權人可從押金中優先受償。給付押金的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的,無權收回押金;而接受押金的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的,不承擔雙倍返還押金的義務。
04
保證金
保證金,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保證合同的履行而留存于對方或提存于第三人的金錢。
在現實生活中流行的保證金主要有兩種形式:一種是合同當事人為保證其債權的實現而要求另一方提供的保證金。另一種形式的保證金,是雙方在合同成立時候,為保證各自義務的履行而向共同認可的第三人(通常為公證機關)提存的保證金。
保證金留存或提存的時間和數額沒有限制,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行約定,在合同履行前、合同履行過程中皆可。
一般情形下
沒有特别約定時
訂金、押金或者保證金
都不是定金
沒有雙罰性質
建議大家在經濟生活中
根據自己的需要
合理的選擇使用“四金”
慎重行事
來源:蘇州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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