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期間停工留薪期是由誰決定的?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近日,有網友在合肥“12345政府服務直通車”留言:詢問合肥市人社局2006.08.17生效的合勞社秘【2006】169号文轉發《安徽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還有效嗎?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是按文件中的停工留薪目錄中規定的日期執行?,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工傷期間停工留薪期是由誰決定的?以下内容希望對你有幫助!
工傷期間停工留薪期是由誰決定的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近日,有網友在合肥“12345政府服務直通車”留言:詢問合肥市人社局2006.08.17生效的合勞社秘【2006】169号文轉發《安徽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還有效嗎?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是按文件中的停工留薪目錄中規定的日期執行?
對此,9月2日,合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回複稱,《安徽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辦法(試行)》(勞社〔2006〕55号)該辦法目前屬有效規範性文件。實踐過程中因傷情程度、體質差異、治療方法等因素影響會存在同一受傷部位恢複期限不一樣的問題。
為了維護企業和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建議:1、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要治療的,可以向市人社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停工留薪期滿後繼續治療的确認申請。2、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并依據安徽省停工留薪期目錄和工傷職工傷情的實際恢複情況綜合考量把握。
編輯:彭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