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規範住房公積金使用,維護住房公積金繳存人合法權益,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0号)、《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廣東省财政廳廣東省公安廳中國人民銀行廣州分行轉發住房城鄉建設部等四部門關于開展治理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工作的通知》(粵建金〔2018〕115号)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内住房公積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條廣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負責本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
第二章提取條件
第四條繳存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内的存儲餘額:
(一)在本市行政區域内、繳存人及配偶戶籍所在地購買擁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或者在本市行政區域内無自有産權住房,在廣州毗鄰城市(佛山、清遠、中山、東莞、惠州、韶關,下同)購買擁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的。
(二)在本市行政區域内、繳存人及配偶戶籍所在地,或者在本市行政區域内無自有産權住房,在廣州毗鄰城市建造、翻建、大修擁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的。
(三)在本市行政區域内出資為擁有所有權的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的。
(四)繳存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行政區域内均無自有産權住房且租房自住的。
(五)下崗、失業人員,男性滿45歲、女性滿40歲,至申請當月已連續下崗、失業滿12個月的。
(六)非本市戶籍職工與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未在異地繼續繳存,賬戶封存滿半年的。
(七)離休、退休的。
(八)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九)出境定居的。
(十)繳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其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申請提取繳存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内存儲餘額。
(十一)國家和廣東省、廣州市規定的其他情形。
符合以上第(一)至(四)款規定的,繳存人及配偶均可以申請提取。
第五條繳存人或者配偶同時符合本辦法第四條中多項提取條件的,僅可以一種條件申請提取;繳存人或者配偶有多套住房符合同一提取條件的,同一時間段隻能選擇一套住房用于提取。
第六條符合本辦法第四條第(一)、(二)、(三)款提取住房公積金的,當繳存人及配偶不再擁有該房産所有權時,因該房産而産生的提取資格自動喪失。
第七條繳存人使用了本市住房公積金貸款(含純住房公積金貸款和組合貸款,下同)的,以繳存賬戶作為唯一還款賬戶,在貸款結清前,繳存的住房公積金隻能用于償還住房貸款,且組合貸款中應當優先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八條依照本辦法第四條第(五)至(十)款提取住房公積金,未使用或者已結清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提取時注銷繳存人住房公積金賬戶;未結清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繳存人住房公積金賬戶餘額應當依照本辦法第七條用于償還購房貸款,直至結清,再辦理銷戶提取。
第九條同一人一年内兩次以上(含兩次)變更婚姻關系購房,或者同一套住房一年内兩次以上(含兩次)變更産權的,産權人及配偶均不能申請購房提取住房公積金。
第三章提取頻次及額度
第十條非按揭購買自住住房的,在實際支付購房款兩年内提出申請,以後每半年可以提取一次,提取總額不超過實際支付的購房款。
第十一條按揭購買自住住房的,可以在購房貸款發放後提出申請,提取總額不超過實際支付的購房本息。
(一)使用本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提取人均應當辦理按月還貸,直至貸款結清。
在按月還貸期間,提取人可以提取一次賬戶餘額,提取時需先留存所購住房6個月的月還款額,提取金額不超過提取人申請貸款時的賬戶餘額且不超過實際支付的首期房款。同時,住房公積金賬戶餘額也可以用于提前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貸款結清後,每年可以提取一次,至累計提取金額達到可提取總額。
(二)提取人使用本市住房公積金貸款以外的貸款方式購買自住住房的,可以選擇以下任一方式提取,至累計提取金額達到可提取總額:
1.每半年可以提取一次。
2.在還款期内,可以參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按月提取償還貸款。
第十二條提取人使用本市住房公積金貸款,以按月還貸方式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按借款合同約定的扣款順序扣劃。
提取人使用本市住房公積金貸款以外的貸款方式或者以非按月還貸方式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房屋已明确産權份額,提取額度按産權份額計算。房屋未明确産權份額,提取人為配偶關系的,提取額度不劃分比例;提取人為非配偶關系的,提取額度按産權人數量平均計算。
第十三條建造、翻建、大修擁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的,在取得審批文件後兩年内提出申請,隻可以提取一次,每戶所有提取人提取總額不超過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費用。
第十四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内出資為擁有所有權的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的,在工程竣工驗收後提出申請,隻可以提取一次,每戶所有提取人提取總額不超過該戶因增設電梯所産生的費用。
第十五條符合本辦法第四條第(四)款提取條件的,可以選擇以下任一方式提取:
(一)租賃合同已登記備案的,在租賃期内提出申請,每半年可以提取一次。提取額度不超過實際已支付的租金。月租金超過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2倍的40%,及所租房屋建築面積超過9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租金均不計入提取額度。
(二)無租賃合同或者租賃合同未登記備案的,連續繳存滿3個月後可以提出申請,提取額度從2015年1月起算,每半年可以提取一次。月提取額度由公積金中心參考本市住房租賃市場發展情況适時調整,經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準後執行。
(三)租住本市公共租賃住房的,在租賃期内提出申請,每半年可以提取一次,提取額度不超過實際已支付的租金。
第四章提取程序
第十六條繳存人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應當向公積金中心提交相關材料(具體所需材料由公積金中心根據實際情況确定并公布),公積金中心自收到提取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内作出準予提取或者不準予提取的決定;準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銀行辦理支付手續。
第十七條繳存人符合本辦法提取條件的,由本人申請提取;繳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由其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申請提取;繳存人确有困難,無法本人申請提取的,可以委托單位住房公積金業務經辦人、配偶、直系血親或者公證委托他人申請提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監護人申請提取。
第五章提取監督
第十八條繳存人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應當符合規定條件并提交真實、有效的材料。對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的繳存人,公積金中心将記載其失信記錄,并随其個人賬戶一并轉移;對違規提取的資金,責令其限期全額退回;對逾期仍不退回的,列為嚴重失信行為,并依法依規向相關管理部門報送其失信信息,實施聯合懲戒。機關、事業單位及國有企業繳存人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還要向其所在單位通報。
第十九條對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的繳存人,5年内不受理其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對已提取資金的,暫停其住房公積金提取資格,直至其将已提取金額全額退回5年後,且符合提取條件時方可提取。
第二十條已辦理異地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繳存人及配偶提取住房公積金,應當優先用于償還異地住房公積金貸款;如異地住房公積金貸款償還逾期,經兩地公積金中心核實,有權暫停繳存人及配偶住房公積金提取資格。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繳存人自願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按個人自願繳存使用住房公積金相關規定申請提取。
第二十二條公積金中心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廣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廣鐵分中心管轄地區住房公積金提取辦法由公積金中心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情況另行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此前文件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為準。
【來源】廣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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