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編總則,第二章自然人,第一節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第二十三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其法定代理人。”本條幾乎完全繼承民法通則第十四條規定。隻是将“他的”修改為“其”。
本條規範的目的十分簡明,确立了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表人,即他的監護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本條所要解決的問題是,在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情況下,由誰作為其法定代理人參與民事法律行為,代理其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關于監護制度,在民法典本章下一節中有專門規定,共有十四個條文對監護制度進行了設計。本文隻略作說明和解釋。
監護是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人身、财産及其他合法權益進行監督和保護的民事法律制度。
履行監督和保護職責的人是監護人,包括自然人,也包括相關組織,是指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人身、财産和其他一切合法權益負有監督和保護責任的人。理論上,未成年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以及其他表意障礙的人,都有監護人。被保護和監督的人則稱為被監護人。監護制度的功能主要是,(1)補救被監護人行為能力的欠缺。(2)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或财産等合法權益。
關于代理制度,在民法典本編第七章對代理制度作了相當系統的規定,本文也隻略作說明和解釋。
所謂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向第三人所為意思表示或由第三人受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對被代理人發生法律效力的行為。代理分為法定代理和委托代理以及指定代理,民法典隻規定了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兩種。所謂法定代理是根據法律直接規定而發生的代理關系。法定代理人是全權代理人,其法律地位相當于當事人,其代理權不受限制。
法定代理主要是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而專門設立的代理制度和代理方式。這主要是因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行為能力或沒有完全的行為能力,他們不能自行委托代理,隻能由法律規定。因此,法定代理人所享有的代理權是由法律規定的,與被代理人的意志無關,隻是基于代理人與被代理人之間有血緣關系或監護關系。
與委托代理關系不同,法定代理權的終止分為兩種情況,一是被代理人取得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或恢複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二是監護人的監護資格被撤銷。
需要注意的是,從理論上看,法定代理人範圍大于監護人,外延更廣。例如《勞動法》規定,工會可以代理其會員簽訂集體勞務合同,參與有關勞動争議訴訟,即工會可以成為會員的法定代理人。這就是說法定代理于并不限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本條所體現的法意是在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當中的監護人與法定代理人合一,監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在處理被代理人事務中,盡管其意志不受被代理人意志所左右,但是必須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正當行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被代理人損失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司法實踐中,體現在訴訟中法定代理人是以訴訟代理人人身份出現的。法定訴訟代理權産生的基礎是實體法上監護權,沒有監護權也就沒有訴訟中的法定訴訟代理權。作為實體法上的監護權,是先于被代理人的糾紛存在的,因此法定訴訟代理權也是先于被代理人的糾紛存在的。故在訴訟中,人民法院應對法定訴訟代理人的身份進行調查核實,必要時還應當要求法定訴訟代理人進行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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