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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v的惡劣表現
對民營企業的負面言論,不僅侵害企業的名譽,情節嚴重的,更可能直接造成企業利益的大量減損。
網絡平台大 V 在平台發表侵害企業名譽的言論,具有傳播速度快、不可逆、社會影響大等特點,亟需進行有效治理。日前,上海嘉定法院就審理一起相關案件。
原告某汽車公司創立于 2015 年,初始注冊資本 20 億美元,從事新能源汽車及相關零部件技術開發等,于 2018 年 6 月上市一款智能電動汽車。被告劉某系新浪微博大 V,微博身份認證為:汽車達人、微博汽車視頻博主,截至 2019 年 4 月 1 日,賬号粉絲 683,142 人。
自 2017 年 5 月至 2019 年 9 月,特别是自 2018 年 9 月至 2019 年 9 月的一年時間裡,劉某密集發布了 180 餘條與原告直接、間接相關的微博,内容包括被告認為原告騙取被告方案、原告車輛存在質量缺陷等,并大量使用侮辱性詞語。原告主張被告行為侵犯其名譽權,遂訴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删除相關微博、公開賠禮道歉并賠償經濟損失。
嘉定法院經審理認為,案涉微博内容從文義出發,帶有強烈的侮辱意味,内容涉及直接、間接針對原告的負面評價,按照一般人的理解,已經超出監督、評價的合理範圍,确有侮辱、诋毀原告的故意;考量發布言論的密集性、持續性,這一行為整體上已經構成對原告的侮辱,足以降低原告的社會評價,導緻原告的名譽權受損。被告作為專業車評人,在微博平台擁有大量關注和粉絲,更應當審慎使用其作為微博大 v 的影響力,謹言慎行,使用更專業的方式進行表達。
據此,法院認定被告的行為侵犯原告的名譽權,判令被告删除相關微博,在微博公開賠禮道歉并置頂 90 日,賠償經濟損失30 萬元、律師費 8 萬元及公證費 2 萬餘元。
本案判決後,被告劉某未提起上訴,案件取得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周到APP 記者姚沁藝
來源: 新聞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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