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主任護師職稱晉升及評定條件:
評定标準:護理專業副主任護師須系統掌握本學科基本理論和專業知識,熟悉相關學科知識,熟練掌握本專業備種疾病護理常規及技術操作規程,較全面了解本專業國内外現狀及發展趨勢,能将最新技術成果應用于護理實踐;有較豐富的護理工作經驗,能獨立處理本專業較複雜疑難問題和解決較重大技術問題,工作業績較顯著,取得較高價值的臨床護理技術或研究成果,公開發表、出版較高水平的論文、著作;學術水平較高,有指導和培養下一級衛生技術人員的能力;較熟練運用一門外國語獲取醫學信息和進行學術交流;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嚴格遵守醫德規範。
第一條:适用範圍
本資格條件适用于取得護士執業證書并已登記注冊,直接從事護理技術工作的在職在崗衛生技術人員。
第二條:思想政治條件
遵守國家法律和法規,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任現職期間,考核稱職以上。
任現職期間,出現如下情況之一,均應在規定年限上延遲申報:
(一)年度考核基本稱職及以下或受單位通報批評者,延遲1年申報;
(二)受記過以上處分或已定性為二、三級醫療事故直接責任者,延遲2年申報;
(三)弄虛作假,僞造學曆、資曆,剽竊他人成果者,延遲3年申報;
(四)有敲詐、勒索病人及其親屬财物行為己受到查處或定性為一級醫療事故直接責任者,延遲4年申報;
(五)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管理辦法》有關規定者,延遲2年申報;節嚴重的,延遲5年以上申報。
第三條:學曆、資曆條件
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獲博士學位,取得主管護師資格後,受聘主管護師職務2年以上;
(二)獲大學本科畢業以上學曆或學士以上學位,取得主管護師資格後,受聘主管護師職務5年以上;
(三)大學專科畢業,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20年以上,取得主管護師資格後,受聘主管護師職務5年以上。
第四條:外語條件
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掌握一門外語。參加全國或全省統一命題考試,成績符合規定要求;
(二)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免試外語:
1.獲博士學位;
2.任現職期間公派出國留學或工作,出國前通過國家出國人員外語水平考試,并在國外學習或工作1年以上。
第五條:繼續教育條件
任現職期間,按照《廣東省科學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的要求,結合實際專業技術工作需要,參加以現代醫學發展中的新理論、新技術和新方法為主要内容的繼續教育,達到規定的要求并提交有效證明。
第六條:專業技術工作經曆(能力)條件
任現職期間,必須具備下列專業技術工作經曆(能力):
(一)每年從事專業技術工作40周以上,能承擔專科查房工作,在臨床一線值夜班每年30次以上;
(二)有較豐富的護理工作經驗,能獨立解決本專業較複雜疑難技術問題;
(三)參與護理、教學、科研等業務管理的工作,開展整體護理模式病房的工作,熟練掌握各項護理操作技術;
(四)了解本專業國内外現狀及發展趨勢,将新技術應用于實踐1項以上;
(五)參與大、中專護理教學,對下一級衛生技術人員進行專業技能培訓,每年專題授課3次以上。
第七條:業績成果條件
任現職期間,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圓滿完成工作任務,業績突出;
(二)取得下列有較高學術價值的本專業科技成果之一:
1.市(廳)級以上科技成果獎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以獎勵證書為準);
2.市(廳)級以上立項科研課題的主要參加者(前三名,以項目申請書為準),課題執行情況良好,取得階段性成果;
3.市衛生行政部門立項科研課題的課題負責人(以項目申請書為準),課題執行情況良好,取得階段性成果;
4.主持完成本專業新技術、新項目的推廣應用1項以上,達到市内領先水平,經市衛生行政部門考核認可。(本款僅适用于縣或鄉鎮醫療衛生單位的人員)
第八條:論文、著作條件
任現職期間,公開發表。出版本專業有較高學術價值的論文。著作,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出版著作1部以上(主要作者或主編、副主編)和在省級以上專業期刊發表論文1篇以上;
(二)出版著作1部以上(主要編著者)和在省級以上專業期刊發表論文2篇以上;
(三)在省級以上專業期刊發表論文3篇以上;
(四)在省級以上專業期刊發表論文2篇和在省級以上學術會議宣讀論文2篇以上;
(五)在省級以上專業期刊發表論文1篇和在省級以上學術會議宣讀論文2篇以上(本款隻适用于縣或多鎮醫療衛生單位的人員)。
第九條:破格條件
确有真才實學,任現職期間業績卓著,學術和臨床護理技術上有較大突破,雖不具備規定的學曆(或學位),但取得主管護師資格後,受聘主管護師職務5年以上;或具備規定的學曆(或學位),取得主管護師資格後,受聘主管護師職務3年以上。并具備下列條件醫|學教|育網搜集整理:
(一)取得本專業有較高學術價值的科技成果,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國家、省(部)級科技成果獎或市(廳)級科技成果一、二等獎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以獎勵證書為準);
2.市(廳)級科技成果三等獎獲獎項目1項以上的主要完成人(前三名,以獎勵證書
為準)。
(二)公開發表、出版本專業有較高學術價值的論文、著作,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出版著作1部以上(主要作者或主編、副主編)和在省級以上專業期刊發表論文2篇以上(其中,國家級1篇以上);
2.在省級以上專業期刊發表論文4篇以上(其中,國家級期刊2篇以上)。
第十條:附則
(一)凡符合上述條件,提交第二、三(或九)、四、五、六、七、八條規定的材料者,可申報副主任護師資格,并按規定程序送評,否則,各級人事(職改)部門不予受理,評委會不予評審;
(二)與本條件相關的材料要求、詞(語)或概念的特定解釋、若幹問題說明、表格樣式等見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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