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唐莉 湖南天地人律師事務所 圖|網絡
對于獎金,大家并不陌生,雖然聽上去非常誘人,但是勞動者卻經常無法得到,往往“可遇不可求”。這是為什麼呢?
以下六個知識點有助于大家更加了解獎金。
一、獎金的概念
根據《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七條規定
獎金是指支付給職工的超額勞動報酬和增收節支的勞動報酬。
包括:(一)生産獎;(二)節約獎;(三)勞動競賽獎;(四)機關、事業單位的獎勵工資;(五)其他獎金。
二、獎金是否屬于工資總額
根據《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四條規定
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
(一)計時工資;
(二)計件工資;
(三)獎金;
(四)津貼和補貼;
(五)加班加點工資;
(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但是,
《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十一條規定
下列各項不列入工資總額的範圍:
(一)根據國務院發布的有關規定頒發的發明創造獎、自然科學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以及支付給運動員、教練員的獎金。
三、常見的獎金類型
年終獎金
是用人單位根據自身的經營狀況,通過其内部規章制度規定、勞動合同約定方式或其他方式,在年終給予勞動者的一次性獎金。
績效獎金
顧名思義,績效獎金具有激勵作用,一般是用人單位根據勞動者的工作成效、工作業績等因素進行的綜合衡量,績效獎金的發放屬于企業自主管理權處理範疇,獎金數額及支付标準一般都是根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或規章制度予以确定的。
四、經濟補償金是否包含獎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币性收入。
五、用人單位是否必須向員工發放獎金
企業是否必須發放獎金,我國現行法律沒有明确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七條規定
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的生産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用人單位可以根據企業的經營狀況、員工的工作能力、工作表現等因素,自主決定是否發放獎金。
六、應當如何主張“獎金”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或者規章制度中明确約定“獎金”的發放條件和标準。員工達到發放條件。
(2)勞動合同和規章制度沒有約定“年終獎”,但本單位其他員工獲得了“年終獎”,用人單位也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同工同酬原則,向勞動者發放年終獎。
律師建議
用人單位可以自主決定獎金的發放人員範圍和發放條件,明确獎金的發放條件和标準。一旦公司有明确規章制度和勞動合同約定,應按照規章制度規定或勞動合同約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獎金。
|唐莉 律師
湖南大學法學碩士,長沙市嶽麓區及開福區勞動人事争議仲裁委仲裁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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