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是加班已經是常态的社會,每個人隻要參加工作,都肯定會被要求加班。但是願意依法支付加班費的單位,卻并不多,因此造成了大多數勞動者,都處于一種權利被侵犯的狀态。然而,由于很多勞動者,并不會計算加班費,也根本不知道如何計算加班費,因此根本不會維權,實際上,無論是《勞動合同法》還是《工資支付條例》,都僅有一個大方向上的規定,如何計算,依據何種标準計算,勞動者都是不得而知的,本文現就該問題做一個詳細的說明。
加班記錄明确的
工資單記載加班時數和加班工資數額,或者工資單未記載加班時數,但根據單列加班工資數額可推算加班時數,勞動者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異議,均可以作為用人單位支付加班工資的證據。對異議期有約定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另有規定的,從其約定或者規定。
加班記錄不明确的
加班時數記錄不全的,可以雙方确認或者被證明的部分加班時數資料推算追溯期内的加班時
數,但有證據證明推算明顯不合理的除外。
計件工作加班工資的計算
1、用人單位執行計件工資的,應當确定合理的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标準。
2、計件工資中,用人單位确定合理勞動定額标準或者保底工資可折算為合理定額标準的,且超過定額部分的單位計件報酬高于正常工作時間内計件報酬标準的,可以認定用人單位已支付的工資包含加班工資。
3、計件工資中,用人單位既無勞動定額又無保底工資标準的,經計算勞動者單位自然時間内工資超過當地最低工資标準1.5倍的,可以認定用人單位已支付的工資包含延時加班和雙休日加班工資。
關于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
1、雙方當事人約定加班工資基數的,按照約定處理;勞動合同沒有約定加班工資計算基數但約定标準工資的,按勞動合同約定的标準工資作為加班工資計算基數;
2、勞動合同沒有約定标準工資但實發工資列明工資構成的,可按實發工資中标準(基本)工資作為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其中不得将加班工資重複算入加班工資計算基數内,且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标準。
3、勞動合同既沒有約定标準工資且實發工資中未明确具體工資構成的,如雙方當事人對此長期未提出異議,可以照當地同行業工資收人水平和雙方當事人勞動慣例确定加班工資計算基數,但該加班工資計算基數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标準。
以上經驗,也隻能說是冰山一角,實踐中常常不得不面對各種複雜的現實,如果勞動者看了本文仍不會計算,歡迎私信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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